廉政谈话制度等制度汇编(5篇)

廉政谈话制度等制度汇编(5篇)

目录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
    2.廉政谈话制度 7
    3.民主生活会制度 10
    4.党支部理论学习制度 13
    5.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16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上级党委、纪委监委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规定的贯彻落实,明确县委编办机关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进一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如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格执纪,违纪必纠;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机构编制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一、责任内容
    (一)领导班子的责任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2.履行监督职责,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廉政准则》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进行党性党风X纪和廉政教育。
    4.支持纪委监委机关履行职责,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6.根据县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配合纪委监委机关做好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二)党支部书记、主任的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负责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的责任,对班子成员和分管股室干部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廉政准则》。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3.按照规定和上级要求主持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
    1.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分管股室干部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2.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廉政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3.指导、检查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分管股室贯彻有关廉政规定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苗头及时批评教育和认真纠正。
    4.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对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涉及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不回避,不袒护。
    二、责任考核
    (一)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对股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在每年年终进行,并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支部每年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上报县委、县纪委监委机关。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可单独进行,也可与年度考评、干部考核等结合进行。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应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责任追究
    (一)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实施责任追究。
    (二)依照《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和党员干部管理权限等有关规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1.口头批评;
    2.诫勉谈话;
    3.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4.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5.通报批评;
    6.责令领导干部辞职或免职;
    7.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因工作不力,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规,弄虚作假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举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5.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甚至包庇、纵容的;
    6.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严重问题或错误,受到批评,仍拒不纠正处理的。
    

廉政谈话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素养,预防和降低廉政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编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廉政谈话
    指谈话人与特定对象通过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及时提醒警示,督促整改问题,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廉政谈话分为工作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二条谈话分工
    (一)党支部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工作谈话。
    (二)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股室负责人的廉政工作谈话。
    (三)党支部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谈话内容
    (一)工作谈话,即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与谈话对象进行的日常性廉政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内容。
    (二)提醒谈话,即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或对其分管范围内,在党风X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的提醒性谈话。提醒谈话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
    (三)诫勉谈话,即谈话人针对信访投诉、群众举报和执纪审查所反映的,涉及谈话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部门存在的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与谈话对象进行的诫勉性谈话。诫勉谈话要严肃认真地帮助其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警诫和劝勉,督促其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谈话程序
    (一)廉政工作谈话,由编办党办依据编办全年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提出谈话建议,呈报党支部书记审批后予以实施。
    编办党支部书记与班子成员的谈话原则上一年一次,采用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
    编办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股室责人的谈话,一年至少一次,谈话时间和方式由谈话人根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需要确定。
    谈话安排及记录由编办党办负责。
    (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由编办党办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提出谈话建议,报支部书记审批。谈话安排确定后,由编办党办负责发送谈话通知,并如实作好谈话记录。
    第五条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教育在先、注重预防的原则。
    (二)参与诫勉谈话的相关人员要注意保密纪律,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任何不应告知的信息。
(三)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并向谈话对象指出其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针对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在x日内写出内容具体的书面《整改承诺书》,经本人签字后报编办党办备案。
    (五)编办党办就谈话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进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谈话对象应主动向谈话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六)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并按要求向纪委监委机关上报有关情况。
    

民主生活会制度

    民主生活会是党员和干部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重要方式。通过民主生活会,可以促进同志间的团结以及党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和避免腐败现象发生,进一步促进工作的有力措施。
    一、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办法和时间
    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以党支部为单位进行。上级要求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必须按要求进行。民主生活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分别由支部书记主持。
    二、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现阶段的工作任务谈思想、谈认识,上级党组织要求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要结合实际确定内容。
1.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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