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监察审计工作联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公司业务健康运营、长远发展,进一步整合公司内部监督力量,加强监察和审计工作联动协作,充分发挥监管合力,形成监督协同效应,实现良性的监管循环,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监审工作联动机制,基本目标是建成“横向协同、纵向贯通、全面覆盖”的日常监督体系,以及“监督环节全覆盖、监督目标实时跟踪、监督时空无缝衔接”的反腐倡廉体系。
第三条 监审联动机制的基本原则是防范在前、介入及时、联动有序、首尾闭环,坚持管理协同、执行协作、成果共享。实现以审计方法促进监察案件查办,以监察监督保障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的效果。
第二章 联动机制
第四条 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双方明确专人负责问题线索移送、协作事项办理等日常联络任务,确保重要信息传达畅通;实行重要信息互通机制,在审计项目计划制订、审计发现问题通报、重大问题或可疑情况了解以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核实等方面做到信息互通;定期会商,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重大事项,研判违纪违法问题,提出问题查处和源头治理的办法措施。
第五条 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工作协作配合,双方在开展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审计监督等工作中,可根据需要向对方提请或商请协助;统筹人员力量,在开展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过程中,沟通协商调配使用双方人员,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合作,逐步建立人才资源库,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定期共同面向全体员工开展反舞弊、反欺诈宣导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强化工作联动,联合开展重点领域问题调研、监督检查、专项治理、重大问题线索会商、案件查办等工作。
第六条 建立年度工作计划共商机制。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可互相征求意见,将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涉及违规的重点领域纳入年度监察、审计工作计划。对未列入双方年度工作计划的方面,经双方会商,按程序报批后,可成立专项联合调查组,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第七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通过监察发现并反馈的管理性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对于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工作可能受到阻碍,或者督办整改问题推动存在难度的,可商请监察部门提供工作保障,或提请以监察名义要求被审计对象落实整改问题。
第八条 监察部门可以与审计部门开展协同监督,既可以基于审计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也可以依据审计移交的线索深入追查个性腐败问题,从源头和根本上杜绝问题的发生。
第九条 强化审计成果的应用。对审计整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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