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发现问题定性归类
目录
一、预算执行审计(调查)查出主要问题
二、财政决算审计(调查)查出主要问题
三、专项资金审计(调查)查出主要问题
四、行政事业审计(调查)查出主要问题
五、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调查)查出主要问题
六、金融审计(调查)查出主要问题
七、外资运用项目审计(调查)查出主要问题
八、企业审计(调查)查出主要问题
九、经济责任审计查出主要问题(责任划分)
十、效益审计(调查)查出主要问题
具体解释
一、预算执行审计(调查)查出主要问题
1、预算编报不真实:系指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没有准确、真实地编报各级预算,导致被批准或批复的预算存在虚假项目或事项。
2、违规变更预算:系指政府或财政部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金额,此外,未经批准动用的预备费的金额也计算在内。
3、预算编制批复不规范:部门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未按规定批复预算。包括:预算批复不及时、不合规、不全面等。
4、未按规定征收、缴纳预算收入:系指预算收入征缴部门违反规定减免、少征或者应缴未缴预算收入。具体分为:财政、税务、海关等有关征收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征税收以及非税性收入款项;应缴未缴预算收入系指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缴、少缴财政的款项。
5、隐瞒转移截留预算收入:隐瞒、转移系指财政、税务等部门违反国家规定,将预算收入挂“暂存”,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转作预算外的款项;截留预算收入系指采取混淆收入征管范围或入库级次等办法,将上级预算收入缴入本级国库或冲减上级预算收入的款项。
6、政策性税收流失:系指由于地方自行制定的招商引资、税收优惠的政策,导致的政策性税收流失的金额。具体包括: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违反规定出台的先征后返的金额;在各种开发区内注册,但在区外经营,享受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税收流失金额。但不包括税收征管部门应缴未缴的税款和纳税义务人偷逃漏的税款。
7、财政收入核算不实:系指财政、税务部门及预算执行单位违反国家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财政收入核算的过程中存在虚增或虚减的行为金额。
8、资金滞留闲臵:系指反映财政、税务和预算执行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征收入库,或不按规定批复、拨付预算资金的问题,导致人为滞留资金的行为金额或预算资金闲臵的问题金额。
9、财政支出核算不实:系指财政、税务部门及预算执行单位违反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由于估报决算支出,以拨款数列报基建等原因造成的财政支出核算不实。
10、违规改变资金用途:系指违规金额中,被审计(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截留、挤占并挪作他用的款项。
11、超预算列支:系指违反预算管理的规定,所列支的金额或项目超过被批准的预算内容。
12、账外资产:系指违规金额中,被审计(调查)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或在财务报告中反映的资金、资产额,其中含私存私放金额。
13、未落实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规定:系指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费的单位或组织,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涉及的金额;应纳入专户管理各种资金,但未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额。
14、违规采购:系指违反国家关于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金额。
15、违规担保:系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担保的行为金额。
16、决算草案编报不完整:系指决算草案在编报时,没有将应纳入部门决算的单位、项目和金额等编报完整。
17、预算结余不实:系指决算草案或会计报表所反映的预算结余与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真实的结余情况不符。
18、资产核算不实:系指决算草案或会计报表所反映的资产与部门(单位)所属资产的真实情况不符。
19、损失浪费:系指在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确定的,被审计(调查)单位由于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等行为造成的亏损、效益下降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失浪费金额。包括金融审计中,移送到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查处的骗取银行贷款的金额。其中决策失误指因立项不准、政策失误、措施不当等造成损失的金额;管理不善指因内控机制不健全、疏于管理等造成损失的金额。
20、审计发现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系指审计机关在审计(调查)查出的问题中,有证据表明并可以用数值计算的被审计(调查)单位或有关单位侵害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利益的金额。具体包括征收不应该征收的费用和多征收费用,未支付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应该支付的费用等。例如少补偿征地拆迁补偿款、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少计利息、非法集资,以及挪用扶贫款、救灾救济款、保证金等。
21、审计后挽回(避免)损失:系指通过审计,被审计(调查)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机关的建议或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实际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化解风险所避免的损失。
二、财政决算审计(调查)查出主要问题
1、决算编制不规范:系指部门未完全按照编制要求编制的决算,包括:少汇、漏汇所属单位资产,多计、少计收入、支出、结余等。
2、未按规定征收、缴纳财政收入:系指违反规定减免、少征或者应缴未缴的财政收入。
3、隐瞒转移截留财政收入:系指将应收或应纳入预算的财政资金未收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
4、财政收入核算不实:系指财政、税务部门及预算执行单位违反国家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在财政收入核算的过程中存在虚增或虚减的行为金额。
5、财政支出核算不实:系指财政、税务部门及预算执行单位违反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由于估报决算支出,以拨款数列报基建等原因造成的财政支出核算不实。
6、违规改变资金用途:系指违规金额中,被审计(调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截留、挤占并挪作他用的款项。
7、擅自动用支配国库库款:系指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经营国库业务的银行,未经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退库,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不及时收纳、留解预算收入,或者延压、占压国库库款,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和其他账户,不及时将预算拨款划入用款单位账户,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等方式动用库款的行为金额。
8、虚报冒领:系指通过弄虚作假报计划、结算、决算等形式套取、冒领资金的行为。
9、违规办理结算或批复决算:违规办理结算系指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违反规定办理财政结算的金额;违规批复决算系指财政部门或其他部门违反规定批复办理财政决算的金额。
10、损失浪费:系指在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确定的,被审计(调查)单位由于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等行为造成的亏损、效益下降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失浪费金额。包括金融审计中,移送到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查处的骗取银行贷款的金额。
11、审计发现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系指审计机关在审计(调查)查出的问题中,有证据表明并可以用数值计算的被审计(调查)单位或有关单位侵害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利益的金额。具体包括征收不应该征收的费用和多征收费用,未支付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应该支付的费用等。例如少补偿征地拆迁补偿款、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少计利息、非法集资,以及挪用扶贫款、救灾救济款、保证金等。
12、审计后挽回(避免)损失:系指通过审计,被审计(调查)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机关的建议或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实际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化解风险所避免的损失。
三、专项资金审计(调查)查出主要问题
1、违规改变项目计划和资金用途:系指未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擅自改变项目、规模、地点和资金投向等,包括调整项目内容,改变项目的概预算,变更项目设计等涉及的金额。
2、应缴未缴专项资金:系指未按比例或未足额将专项收入上缴专户,以及将专项收入直接作为事业收入使用的金额。
3、虚报冒领:系指通过弄虚作假报计划、结算、决算等形式套取、冒领资金的行为。
4、违规有偿使用资金:系指违反规定将财政无偿资金作为有偿使用,收取利息、资金占用费等金额。
5、虚列支出:系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拨作支,或将实际未发生的支出列为支出的金额。
6、违规采购:系指违反国家关于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金额。
7、资金滞留闲臵:系指反映财政、税务和预算执行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征收入库,或不按规定批复、拨付预算资金的问题,导致人为滞留资金的行为金额或预算资金闲臵的问题金额。
8、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系指按国家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而未纳入的金额。
9、账外资产:系指违规金额中,被审计(调查)单位未按规定入账或在财务报告中反映的资金、资产额,其中含私存私放金额。
10、配套资金不落实:系指按国家有关要求应配套而未配套的资金。
11、损失浪费:系指在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中确定的,被审计(调查)单位由于决策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等行为造成的亏损、效益下降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失浪费金额。包括金融审计中,移送到有关部门的进一步查处的骗取银行贷款的金额。
12、审计发现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系指审计机关在审计(调查)查出的问题中,有证据表明并可以用数值计算的被审计(调查)单位或有关单位侵害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利益的金额。具体包括征收不应该征收的费用和多征收费用,未支付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应该支付的费用等。例如少补偿征地拆迁补偿款、拖欠工程款、拖欠工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少计利息、非法集资,以及挪用扶贫款、救灾救济款、保证金等。
13、审计后挽回(避免)损失:系指通过审计,被审计(调查)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机关的建议或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实际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化解风险所避免的损失。
四、行政事业审计(调查)查出主要问题
1、应缴未缴预算收入:系指被审计(调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缴纳列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收入的金额。
2、隐瞒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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