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来源: 司法部网站
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负责票据管理的机构。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不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票据相关方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并履行相应的票据义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票据。这意味着在办理票据相关业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票据。这样可以确保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方便各方进行交易和结算。因此,使用统一格式的票据是非常重要的。
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除了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申请办理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
(二)信用状况良好,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来支付汇票金额。
第九条 承兑商业汇票的金融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出票人确实存在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备足够可靠的资金来支付汇票金额。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银行办理存款账户开户手续;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存在实质性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往来和债权债务关系。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 规定了支票的出票人范围,只有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才能成为支票的出票人。这一规定确保了支票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 票据法中所指的“保证人”,是指有能力代为偿还票据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一般不允许充当保证人,以确保其专注于履行公益使命和职责。然而,如果法律另有规定,这种限制可以被例外。
根据规定,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必须是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并且必须由该银行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进行签名或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是指该银行专用章加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银行汇票专用章和银行本票专用章进行审批。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必须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并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支票上的出票人应当使用与其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并加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如果出票人是个人,则应当使用与其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盖章。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所谓的“本名”是指在身份证件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的姓名。
根据票据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那么该票据将被视为无效。同样地,如果背书人、承兑人或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那么他们的签章将被视为无效。然而,这并不会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授权,代替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票据丢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办理挂失止付手续。这样可以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当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署。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失票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 票据的基本信息,包括票据种类、票号、出票日期、付款金额等;
3. 挂失止付的原因和日期;
4. 挂失止付的期限,即止付的起止日期;
5. 挂失止付的要求,包括停止支付、不得再转让或兑现等;
6. 挂失止付通知书的签署日期和签署人的姓名或名称。
以上是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的事项,失票人应认真填写并签署该通知书,以确保票据的安全和付款的有效止付。
(一)票据遗失的时间和原因;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是票据上必须包含的重要信息。票据种类指的是票据的种类,如支票、汇票、本票等。号码是票据的唯一标识,用于区分不同的票据。金额是票据上所规定的付款金额。出票日期是票据的发出日期,即票据的制作日期。付款日期是票据规定的付款日期,即票据上规定的付款人应该在何时付款。付款人名称是票据上规定的付款人的名称或单位名称。收款人名称是票据上规定的收款人的名称或单位名称。这些信息的准确填写对于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非常重要。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办公地点或住址以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 当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时,应立即停止支付。如果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的12天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那么从第13天开始,挂失止付通知书将失效。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按照法律要求向持票人付款,那么将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根据约定,申请人在开立支票存款账户时可以与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需要在票据或其粘单上记录保证事项。如果保证人是出票人、付款人或承兑人,应在票据正面记录保证事项;如果保证人是背书人,应在票据背面或其粘单上记录保证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转让的票据在依法背书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冻结票据款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谓的“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正面签署自己的名字,以表示持票人已经收到付款。
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选择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那么提交票据的日期将被视为提示付款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所谓的“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票据是一种具有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常见的票据种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当一张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通常会在票据上做出相应的记载。
被拒绝承兑的票据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出支付要求,但付款人拒绝承兑的票据。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票据到期后,付款人无法或不愿意履行支付义务。被拒绝承兑的票据上会有相应的记载,如拒绝承兑的日期、原因等。
被拒绝付款的票据是指票据持有人向付款人提出支付要求,但付款人拒绝支付的票据。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票据到期前或到期后,付款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拒绝支付。被拒绝付款的票据上会有相应的记载,如拒绝付款的日期、原因等。
无论是被拒绝承兑还是被拒绝付款的票据,其主要记载事项包括票据的金额、到期日、付款人和持票人的信息等。这些记载事项对于票据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当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持票人可以根据票据上的记载事项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依据和法律依据
在商业交易中,拒绝承兑或付款是一种常见的情况。这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如合同违约、货物质量问题或付款条件不符等。在这种情况下,拒绝承兑或付款需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是指能够证明拒绝承兑或付款的具体事实或证据。例如,如果合同规定了特定的交付日期,而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买方可以以此为依据拒绝承兑或付款。另外,如果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也可以以此为依据拒绝承兑或付款。
法律依据是指相关法律规定或条款,支持拒绝承兑或付款的合法性。在国际贸易中,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是一种常用的法律依据。根据INCOTERMS规定,卖方和买方在交货和付款方面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其责任,买方可以根据INCOTERMS规定的条款拒绝承兑或付款。
总之,拒绝承兑或付款需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这些依据可以确保商业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并保护各方的权益。
(三)拒绝接受、支付的时机;
(四)拒绝接受未经承兑人或付款人签署的文件。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所谓的“退票理由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依据和法律依据
退票是指旅客在购买机票后,因各种原因需要取消行程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机票费用。退票的事实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旅客因个人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出行,如突发疾病、家庭紧急情况等;
2. 航班延误或取消,导致旅客无法按时出行;
3. 航空公司违约,如未能提供已确认的座位、变更航班时间等;
4. 旅客购买了退票保险,符合保险条款的退票情况。
退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法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的机票购买行为属于合同关系,旅客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机票费用;
2. 民航法相关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明确规定了旅客的权益,包括航班延误、取消等情况下的退票权利;
3. 航空公司规定:各个航空公司都有相应的退票政策,旅客可以根据航空公司的规定办理退票手续;
4. 退票保险条款:如果旅客购买了退票保险,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退票手续。
总之,旅客可以根据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合理地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机票费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情况可能会有不同的退票政策和手续要求,旅客在办理退票时应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与航空公司或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票据法第六十三条中所提到的“其他有关证明”的具体含义。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这个术语指的是与票据相关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证据。这些证明文件或证据可以是与票据交易有关的文件、记录或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这些证明文件或证据可以用来证明票据的真实性、交易的合法性或其他与票据交易相关的事实。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当涉及到票据交易时,除了票据本身之外,其他有关证明也可以作为证据来支持或证明相关事实。这些证明文件或证据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可以根据具体的票据交易情况而有所不同。
(一)医院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已经去世;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逃匿承兑人、付款人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件。
公证机关可以出具一种特殊的文件,该文件具有拒绝证明效力。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凭借这份文件拒绝对方的要求或者行为。公证机关在出具这种文件时,会对相关事实进行认证,并在文件中明确表明拒绝的理由和依据。这样一来,当事人可以合法地依据这份文件来拒绝对方的要求或者行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以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谓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根据《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如果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规定,如果一个人签发了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了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但并非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那么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支票的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与此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额的2%作为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的处罚措施。如果工作人员违反了票据法和相关规定,对票据进行了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相关责任人员将会受到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如果这种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于故意压票或拖延支付的票据,付款人将面临罚款的处罚。罚款金额为每日票据金额的0.7‰。同时,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开除等相应的处分。这些措施旨在确保票据的及时支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如果违反规定擅自印制票据,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中国人民银行会责令违规者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特别严重,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向有关部门提请吊销其营业执照。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公众利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以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都需要遵循特定的标准。
为了满足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求,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考虑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这一举措旨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便利和交流。通过在票据格式中增加相应文字,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和国家的需求,提升票据的适应性和可用性。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关注和倾听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票据格式,为广大用户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金融服务。
自1997年10月1日起,本办法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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