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提起诉讼,指控陈某和薄某非法获利。
【基本案情】
根据给定内容进行创作:
2018年2月,马某与陈某、薄某、姚某某口头约定经营平乡县某乡镇圆通快递的事项,并约定许可经营费用为100万元。随后,马某向陈某、薄某支付了100万元的费用。然而,2018年3月,陈某、薄某、姚某某成立了物流公司,并成功获得了圆通速递业务平乡县区域的特许经营权。然而,马某并未获得该区域特许经营权的许可,尽管他在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参与了圆通速递平乡县某乡镇的经营业务。
面对这一情况,马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陈某、薄某退还不当得利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他认为自己支付的费用应该被返还,因为他并未获得特许经营权,而陈某、薄某却在他的费用基础上成立了物流公司并获得了特许经营权。
马某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依法判决陈某、薄某退还不当得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平乡县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采用口头形式达成了约定。被告陈某和薄某要求原告马某支付“加盟费”,构成了法律规定的“要约”,而马某支付了100万元的“加盟费”并实际参与了快递业务,构成了法律规定的“承诺”。因此,可以认定被告陈某和薄某与原告马某之间存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庭审中,原告称“特许经营合同不成立,所以是不当得利”的理由不能成立。虽然陈某和薄某未征得圆通速递公司的允许就向原告转让了平乡县某乡镇的经营权,但这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当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时,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
在庭审中,原告坚持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起诉,经过法律释明后也未更改诉讼请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属于法无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情况。如果没有合法根据,受损失的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所得利益。然而,在本案中,当事双方是根据口头约定进行经济往来的,这是有合法依据的,因此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原告认为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就坚持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这是对合同形式的错误理解。
为了保护合同和商事交易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司法实践采取了限缩性解释来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在存在民事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退还合同价款。合同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保障交易安全的角色。只要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并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如果在发生争议后,一方滥用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返还款项,将削弱合同的价值基础,导致商业合同的不确定性,对经济活动造成干扰。
案例撰写:平乡法院 马国华
马国华是一名年轻有为的律师,他在平乡法院工作已经有五年了。他以其出色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在法庭上赢得了许多重要案件。
最近,马国华接手了一起涉及财产纠纷的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是两个家庭,他们在一起经营一家小型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和财务管理不当,两个家庭之间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和争议。
马国华在案件调查期间展现出了他的聪明才智和深入的法律分析能力。他仔细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案例,并与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深入的讨论。通过他的努力,他成功地找到了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
在庭审期间,马国华表现出了他的争议解决技巧和辩论能力。他清晰地陈述了当事人的主张,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他们的立场。他还能够灵活地应对对方律师的质疑和反驳,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最终,马国华成功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个公正的判决。他的专业能力和努力受到了法庭和当事人的高度赞扬。
马国华的成功案例不仅展示了他作为一名优秀律师的才华,也展示了平乡法院的专业水平和公正司法的价值观。他的努力为当事人带来了正义和公平,为平乡法院树立了良好的声誉。
来源:邢台中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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