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如果被诉行为在7日内既没有立案,也没有作出裁定,起诉人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也可以将案件移交或指定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在法院不受理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救济的权利。该规定是一项权利性规定,而不是义务性规定,因为起诉人有选择适用的自由。最后,根据立法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对《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进行了修改完善,这表明立法机关认同如果超过起诉期限是由于法院不立案造成的,责任不在起诉人,应当允许其通过继续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重大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名法官组成,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包括审理上诉案件、解释法律、制定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等。最高人民法院的设立和工作,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再1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华,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李华,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是本案的再审申请人,同时也是一审的原告和二审的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玉顺,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居住于福建省宁德市。
再审申请人刘玉顺,是一位汉族男性,出生于1959年12月19日,目前居住在福建省宁德市。他是一审的原告,也是二审的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嫩细,男性,出生于1967年11月25日,属于汉族,目前居住在福建省宁德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吉团,女性,出生于1970年4月14日,属于汉族,目前居住在福建省宁德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凤珍,女性,出生于1962年10月25日,是一位汉族,居住在福建省宁德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而雄,男,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在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妙琼,女性,出生于1972年4月15日,属于汉族,目前居住在福建省宁德市。
上述再审申请人委托刘亚军律师,北京抒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共同的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福建省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及福建省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
法定代表人:雷树荣,局长。
雷树荣,现任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局长,担负着重要的领导职责。作为该机构的最高决策者,雷树荣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发展。他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致力于推动该机构的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雷树荣以其卓越的领导能力和敬业精神,赢得了广大员工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和赞誉。他的出色表现和领导风格使得该机构在各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并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雷树荣将继续努力,为该机构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位于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何必良,局长。
何必良,现任局长,是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局长,他担负着领导和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他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致力于推动机构的发展和改革。
作为法定代表人,何必良在机构内具有重要的决策权和代表权。他负责与外部机构和组织进行沟通和协商,代表机构参与各种活动和会议。同时,他也是机构的形象代表,承担着维护机构声誉和形象的责任。
何必良作为局长,注重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他致力于打造一支高效、专业的团队,通过培训和激励措施,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和素质。他注重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倾听和解决问题,为机构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在何必良的领导下,机构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和进展。他积极推动机构的改革和创新,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他注重公平公正,坚持依法行政,维护了机构的权益和利益。
作为法定代表人,何必良以其卓越的领导能力和专业素养,为机构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的领导风格和管理理念得到了广泛认可和赞赏,为机构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位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八一五中路**。
法定代表人:石求鸿,担任常务副区长一职。
上述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黄宇健,他是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
周松寿等7人与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蕉城区政府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行终25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及宁德市城乡规划局因机构改革被撤销,其职能均被并入新成立的福建省宁德市自然资源局,本院依法变更相应被申请人为宁德市自然资源局。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行申591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中院收到了周松寿等7人的行政诉讼申请,他们要求对强制拆除塔山C47号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审查,以确认其是否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本案中,被诉行政强制行为发生于2008年4月,周松寿等7人直至2017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因此他们的起诉应予驳回。周松寿等7人声称他们曾于2010年3月22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曾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诉,因此不能构成他们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驳回周松寿等7人的起诉。
周松寿等7人对一审裁定不满,决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希望撤销一审裁定,并要求进行重审或者依法作出新的判决。
福建高院二审认为,本案被诉行政强制行为发生于2008年4月,周松寿等7人直到2017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周松寿等7人声称他们曾于2010年3月18日向宁德中院提起诉讼,但宁德中院既不立案,又不通知他们,因此本案被耽误的期限不是他们自身的原因,他们的起诉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根据《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因此,周松寿等7人虽然主张宁德中院一直未对他们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诉讼予以立案受理,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曾向福建高院申诉或起诉,所以不能成为他们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周松寿等7人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书,并由福州中院依法继续审理。他们主要的事实和理由是:一、二审错误地认定周松寿等7人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周松寿等7人于2010年3月18日向宁德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并要求行政赔偿。宁德中院于2010年3月22日在起诉材料上盖了收到文件的登记印章。因此,周松寿等7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宁德中院既没有通知立案,也没有裁定驳回,一直没有明确答复。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所以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超过诉讼期限的规定。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宁德市住建局、蕉城区政府共同进行答辩,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一、二审裁定已经认定了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也是正确的。本案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并且没有正当的理由。而且,周松寿等7人提交的起诉状上的签章真实性存在疑问,即使签章真实,他们也没有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或投诉。
其次,涉案的房屋是违法建设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行为是合法的。我们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因为这是有依据的。我们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一、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定。
根据本院的观点,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对《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解释。根据该款规定,如果被诉人民法院在7天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诉,可以将案件移交给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首先,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该款是为了赋予当事人在法院不受理时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救济的权利。虽然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受理符合条件的起诉,但考虑到特殊情况,该款的主要目的是赋予当事人越级申请救济的权利。如果将该款理解为义务性规定,则失去了制定的必要性。对于程序权利,当事人有选择适用的自由。其次,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该款是任意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规定。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而不是“必须”或者“应当”,这是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也可以选择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最后,从立法修改的角度来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对《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进行了修改完善,这反映了立法机关认同如果超过起诉期限是由于法院不立案造成的,责任不在起诉人,应当允许其通过继续起诉的方式寻求救济。
根据给定内容重新进行创作:
在本案中,周松寿等7人在法定期限内(2010年3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时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周松寿等7人于2017年再次提起诉讼。尽管两次起诉相隔七年,但在第一次起诉时,宁德中院并未对周松寿等7人的起诉进行立案和审理,并且也没有作出书面裁定明确告知不予立案的决定。在此期间,周松寿等7人一直通过相关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此外,与此案件同时被强拆并另行起诉的其他当事人的相关诉求已经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本案中的当事人并非因为自身原因无法立案,他们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
根据《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二审法院认定周松寿等7人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行终257号行政裁定的决定;
二、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行初106号行政裁定;
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程序,决定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行初106号行政裁定。
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本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蔚 强
审判员 何 君
审判员 朱宏伟
2020年11月18日,是一个特殊的日子。这一天,世界各地的人们都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变革。
在这一天,全球范围内的新冠疫情仍然肆虐,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努力应对疫情的蔓延。人们戴着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勤洗手,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健康。
与此同时,全球经济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不确定性。许多企业关闭或裁员,导致大量人员失业。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刺激经济复苏,但恢复仍然艰难。
此外,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也日益严峻。极端天气事件频发,森林火灾、洪水和飓风等自然灾害给人们的生活和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破坏。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正在加大力度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可持续发展。
然而,尽管面临着这些挑战,人们依然展现出了坚韧和团结的力量。医护人员和科学家们不断努力寻找疫苗和治疗方法,为控制疫情做出了巨大贡献。志愿者们纷纷加入到救助行动中,为受灾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
此外,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也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远程办公、在线教育和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迅速崛起,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2020年11月18日,是一个充满挑战和希望的日子。尽管我们面临着许多困难,但我们相信,通过全球合作和共同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克服困难,迎接未来的挑战。
书记员 邱金坤
来源 | 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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