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全文系化名,但系真实案例。
在一个小镇上,有一家叫做“阳光幼儿园”的幼儿园,它以其独特的教育理念和优质的教学质量而闻名。这家幼儿园的创始人是一位叫李华的教育家,他深信每个孩子都有无限的潜力,只要给予正确的引导和培养,他们就能成为自信、独立和有创造力的个体。
在阳光幼儿园,李华注重培养孩子的综合素质,而不仅仅是学习成绩。他鼓励孩子们积极参与各种活动,培养他们的动手能力和创造力。在幼儿园的教室里,孩子们可以自由地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活动,比如绘画、手工制作、音乐等。这样的教育方式不仅让孩子们享受到了学习的乐趣,还培养了他们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除了注重学习外,阳光幼儿园还非常重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他们每天都会安排户外活动,让孩子们接触大自然,呼吸新鲜空气。同时,幼儿园还注重孩子们的饮食健康,提供营养均衡的膳食,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在阳光幼儿园,每个孩子都被视为独特的个体,教师们会根据每个孩子的兴趣、特长和发展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育计划。他们注重与家长的沟通合作,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和发展。
多年来,阳光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和教学质量得到了广大家长的认可和赞赏。许多孩子在这里度过了快乐而有意义的幼儿园时光,他们不仅在学业上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还培养了良好的品德和健康的生活习惯。
阳光幼儿园的成功经验也得到了其他幼儿园的借鉴和推广。越来越多的幼儿园开始关注孩子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孩子的创造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的教育理念正在改变着孩子们的成长轨迹,让他们在未来的道路上更加自信和成功。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李小姐,女,X年X月X日,汉族,住X市X区X街X号X楼。
申请人信息如下:周扒皮,男性,出生日期为X年X月X日,属于汉族,居住在X市X区X街X园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及第208条、第209条的规定,申请人对X市x区人民法院6666666666666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1年9月28日X市中级人民法院8888888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异议,并请求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抗诉请求
一、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上述一审、二审判决书,并进行再审改判。
二、支持抗诉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2014年8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人民币6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从2014年8月15日至2014年9月14日。根据协议,借款利息为月息9分。实际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转账了591500元,剩余的58500元被作为借款的砍头息扣除。
根据提供的内容,经过重新创作,新内容如下:
申请人在2014年9月13日之前已经还款了481,469元。然而,在2019年2月,x区人民法院违法拍卖了申请人夫妻共同共有的一套房屋,拍卖款项为48万元,支付给了被申请人周扒皮。此外,申请人还向被申请人借了共计591,500元,并已经还款了总计961,469元。
二、本案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2、根据双方已经对《借款合同》的内容进行的变更,我们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来计算本金和利息。
根据一审判决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即2015年5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具的97000元借条,系申请人欠被申请人的利息(一审判决书第四页)。根据双方对借款进行对账,借款本金为65万,减去转账的481469元和信用卡刷1万凭证丢失的491469元,剩余未还本金为158531元。根据当时的计算方式,按月息9%计算每期利息为1426元,从借款次月到2015年5月共7个月。为了方便计算,被申请人同意以14000元每期共7期,即总计98000元。由于计息期限差10天,被申请人同意再核减1000元。双方在2015年5月5日已经变更了《借款合同》的计息方式,因此,应该按照新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即剩余本金乘以利息,来计算剩余未还金额。
尽管根据《借款合同》的还款方式进行计算,一审和二审判决的计算方式仍然存在严重的错误。
鉴于《借款合同》第六项存在前后矛盾、套路严重且违背常理的问题,根据还款原则,我们需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计算。为了更好地说明,我们以第一期为例,具体计算如下所示:
总结以上内容:截至2019年2月21日,申请人尚未偿还给被申请人的款项总计为348075.8元(包括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
根据还款原则,申请人还款后,本金剩余250249.2元。截止到上述日期,申请人仍需偿还730249.2元。
因此,根据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原则,申请人已经清偿了所有的欠款。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该将剩余的382173.4元返还给申请人。
在申请人总共借款50余万却还款近百万余元的情况下,一审、二审判决申请人还需承担将近200万元的债务。这一判决是基于以下法律依据:
1.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归还借款。如果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或未还清借款,借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的借款金额。
2.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会根据合同的约定、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判断借款人是否有还款义务,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3.法院判例:在类似的借款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参考之前的判例,以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如果之前的判例中有类似的案例,法院可能会参考这些判例来做出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判决申请人还需承担将近200万元的债务是基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法院判例。这些法律依据确保了借款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得到保护,并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瑕疵的
根据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一些错误。经过仔细研究和分析,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这些错误进行纠正。
首先,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错误可能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不公正处理。为了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审判结果,我们将对这些错误进行修正,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我们将重新审视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以确保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在重新审理的过程中,我们将充分考虑各方的意见和观点,并依法进行判断和决定。
最后,我们将确保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公正和准确的评估。我们将尽最大努力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并确保最终的判决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我们将对这些错误进行纠正,并确保在重新审理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公正和准确的评估。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1、《借款合同》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
2014年8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借款人民币6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息9分。实际上,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银行转账了591500元,剩余的58500元被作为借款砍头息扣除。
根据上述借款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52条、53条规定,可以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
(1)借款人的资金需是具有合法来源的自有资金。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显示,从2014年8月12日起至向申请人出借之日,被申请人接收了来自个人和企业的转款,金额高达上千万。其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了591,500元。然而,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因此,根据被申请人出借给申请人的资金来源,可以判断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被申请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可以被视为一种职业放贷人行为。
首先,申请人是基于其他借款人向被申请人借款的情况下,找到被申请人借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短期借款,主要是为了获得高额利息。在本案的《借款合同》中,借款利息高达月息9%,超过了国家法定利息标准近5倍。此外,在借款时,被申请人通过砍头息的方式扣除了将近6万元的利息。借款合同中还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并且还款原则严重偏离公平原则。此外,合同中还设置了无限连带担保条款,通过约定高额利息和不公平条款来实现获取利益的目的。
2、被申请人在同一时期内多次反复从事民间借贷行为,这一特征显而易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非法放贷行为,司法机关将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该意见明确了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意见,非法放贷行为是指以高额利息、暴力威胁等手段,向他人提供贷款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对于从事非法放贷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意见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的定性和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办案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办案机关将加强对非法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追缴非法所得。同时,对于非法放贷案件中的受害人,司法机关将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该意见还强调了加强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的重要性,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放贷犯罪。同时,加强对非法放贷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非法放贷犯罪的发生。
总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机关将以严厉的态度打击非法放贷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在2年内以借款或其他名义超过10次向不特定的个人或单位出借资金。这种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个人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并且满足以下情况之一,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严重情形”:
1. 个人非法放贷的累计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2. 个人非法放贷所得的违法收益累计达到80万元以上;
以上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严重情形”的具体要求。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裁判文书网》中生效判决可知,被申请人非法放贷数额高达几千万,这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因此,根据《借款合同》中的年利率为108%,我们建议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对于被称为“职业放贷人”的人来说,其标准往往比刑事犯罪中的标准要低。各地的人民法院在认定一个人是否为职业放贷人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浙江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中对“职业放贷人名录”作出了新的规定。根据纪要,被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的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第一,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超过5件,且累计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第二,涉及民间借贷案件超过3件,且累计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日发布了《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其中对于“职业放贷行为的审查”做出了规定。根据规定,如果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了5件以上的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超过3次,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
江苏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发布了一份名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的文件。该文件提出了建议,希望各基层人民法院能够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这份文件指出,为了加强对职业放贷人的监管和打击非法放贷行为,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起一个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该名录将记录疑似从事职业放贷的个人或组织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这将有助于法院更好地识别和处理与职业放贷相关的案件。
此外,文件还强调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在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时,法院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通过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希望能够加强对职业放贷行为的监管,减少非法放贷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相关部门提供了更多的依据和参考,以便更好地打击职业放贷犯罪行为。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首先需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如果发现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在过去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超过5件,那么该出借人将被列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河南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发布了《关于加强职业放贷人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该指导意见对职业放贷人的审查工作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指导意见,如果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与发放贷款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民间借贷行为,且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一般应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根据申请人或与申请人相关的案件,在大约2015年左右,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在X市各区公开的民间借贷判决和裁定共计7件。这些民间借贷案件都属于短期借款,涉及高额资金出借、格式合同、高额利息和违约金等特征。这些特征明显表明在同一时期内多次反复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申请人已经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材料,并正在等待庭审。
三、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对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收集。然而,如果人民法院未能进行调查收集,这将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
根据申请人周扒皮的行为特征,可以明显看出他具备职业放贷人的特点。除了申请人在开庭时提交的裁判文书作为证据外,为了更准确地确认被申请人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以原告身份在X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申请人的代理人特此书面申请X市中级人民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或者依职权调取相关数据。然而,X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未依职权调取相关数据,也未签发律师调查令。这种做法在本案中存在刑事案件的重大线索,却没有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而是通过民事判决的方式将刑事案件合法化,涉嫌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总结以上所述,原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存在严重错误,违反了法律程序,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特此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马大姐
抗诉申请书作者:张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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