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以下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管理,促进宁夏回族自治区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执行机关,负责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的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负责自治区的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领导和协调自治区各部门和地方的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若干名部长组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部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任命,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人,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内对外进行活动。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工作,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活动。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处理政务。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处理本部门的事务。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办公厅,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和文件的处理。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若干名副部级的官员,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若干名正、副县级的官员,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若干名正、副乡级的官员,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若干名正、副村级的官员,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若干名正、副社区级的官员,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若干名正、副街道级的官员,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若干名正、副城市级的官员,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若干名正、副省级的官员,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若干名正、副国家级的官员,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若干名正、副地球级的官员,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若干名正、副宇宙级的官员,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本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2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务会议于2022年12月12日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该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治区主席 张雨浦
2022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和减轻雷电灾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人员。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防火工作的基本要求。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防火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全面落实防火安全责任。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有责任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防雷减灾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县级以上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防雷减灾工作。
各级政府部门都应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防雷减灾工作。这些部门包括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利、通信、教育、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
为了提高防雷减灾科学技术水平,我们应该积极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并推广应用先进的防雷科学技术成果。同时,我们还应该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确保防雷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预防雷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应当广泛利用各种传媒手段,向公众宣传防灾减灾的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对能力。
为了提高学生的防雷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该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气象和教育部门也应该提供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监测预警与风险预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风险和危机也在不断增加。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采取有效的监测预警和风险预防措施。
监测预警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掌握危险情况的变化趋势,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风险预防是指在监测预警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的预防措施,降低事故和灾害的发生概率,减少损失和影响。
在监测预警方面,我们可以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如卫星遥感、气象雷达、地震监测等,对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同时,也可以通过社会调查、网络舆情监测等手段,对社会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方面进行监测和预警。
在风险预防方面,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公众安全意识等,以降低各种事故和灾害的发生概率。同时,也可以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监测预警和风险预防是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投入。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应对各种风险和危机。
根据合理布局、信息共享和有效利用的原则,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建设完善的地震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这个系统将帮助监测地震活动并及时发出预警,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气象台站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下属单位,其职责之一是进行雷电监测。一旦发现雷电活动,气象台站应及时发布雷电预报和预警信息,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有关部门。
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各类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暴雨、台风、大雾等。同时,媒体应当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插播、增播或刊登相关信息。
在收到雷电预报、预警信息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如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学校、医院等,应当立即向本辖区和场所公众传达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建设单位在进行一、二类防雷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遵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其中,建设单位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符合规范要求。
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可以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纳入区域评估的范畴中。这一举措有助于更全面地了解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风险情况,为相关部门制定防灾减灾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有责任根据本地区的雷电监测数据和相关技术标准,划分出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
各种建筑、场所和设施都需要安装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场所和设施,雷电防护装置应该在主体工程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的同时进行。
城镇老旧小区和农村居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建设,可以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城镇老旧小区配套设施改造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这样做可以提高建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
建设、改建、扩建建筑物时,需要设计和施工雷电防护装置。这项工作可以由具备相应建筑、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来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各环节雷电防护装置质量安全责任。这些单位必须确保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需要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雷电防护产品,并且这些产品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每年应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测,对于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
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单位在对其进行检测后,必须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承担责任。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18条: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或管理人应对其进行日常维护,并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如果发现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确保其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和检测住宅小区的雷电防护装置,以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置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具有破坏性和危害性的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应急响应和处置非常重要。
应急响应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对和处理的过程。应急响应需要有完善的预案和组织机构,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在应急响应中,需要进行现场勘察、危险评估、人员疏散、伤员救治等工作。
处置是指在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处理。处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如封锁现场、清理危险物品、调集救援力量等。同时,还需要对事件进行评估和总结,以便今后更好地应对类似事件。
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中,需要各部门之间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同时,也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当发生雷电灾害时,各级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按照相关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展开应急处置工作。
当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单位和个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或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负责开展对雷电灾害的调查和鉴定工作,分析其原因,并及时提交鉴定报告,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当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积极协助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灾情调查和鉴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本地区的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同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等部门。这项措施旨在及时掌握雷电灾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雷电灾害对人民群众的影响。
气象主管机构有责任收集和分析当地的雷电活动和雷电灾害数据,并将其公布给社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需要负责对以下工程、场所、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 高层建筑物、大型桥梁、高架道路等重要工程项目;
2. 集会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3.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重要设施;
4. 石油、化工、煤炭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场所;
5. 军事、科研、航空、航天等重要领域的设施和项目。
(一)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以及烟花爆竹、石化等相关场所。
(二)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包括矿区、旅游景点以及已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和设施等,这些场所都位于雷电易发区内。
(三)对于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需要进行特殊的论证。
在进行大型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雷电风险是一个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对于那些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项目,更需要进行特殊的论证和评估。这些项目可能包括高层建筑、桥梁、电力设施等。
在进行特殊论证时,需要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建筑结构等因素。同时,还需要进行雷电风险评估,确定项目所面临的雷电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防雷措施。
在制定防雷措施时,需要考虑到项目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采用科学合理的防雷技术和设备,确保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同时,还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测,确保防雷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总之,对于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需要进行特殊的论证和评估,并采取科学合理的防雷措施,确保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对于前述工程、场所、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经过设计审核并符合要求后方可施工;同时,在竣工验收前也必须进行审核并符合要求,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领域内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负责。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其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后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监管,确保其有效运行。这项监管工作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管理,包括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同时,对于本行业、领域所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实施安全监管,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防雷安全管理责任。
县级以上的气象主管机构有责任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监管,并定期组织质量检查以确保其有效性。
为了加强防雷安全工作,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教育、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协同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并联合开展检查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办法的规定,做出了以下行为之一,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权限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该行为带来了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如果该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检测过程中进行欺骗行为的;
如果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过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或者施工时未按照审核结果进行施工,那么该装置就未经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就被交付使用。
如果违反了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种行为构成犯罪,责任人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在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如果滥用职权、疏忽职责、或者为个人私利而作出舞弊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规定,已经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就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本规定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雷电灾害是一种由于雷电直击、雷电感应、闪电电涌侵入、雷击电磁脉冲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灾害。
雷电防护装置是一种设施或系统,由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组成,旨在预防雷电灾害。
第33条:本规定将于2023年2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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