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X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X〔2022〕X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由本集体全体成员组成,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的地区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成员受益、支持公益等原则开展财务活动,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控制财务风险,推动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根据监督需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
第二章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计人员等按规定履行职责。
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按照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四个决策程序依次开展,上一环节讨论事项未获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环节;决议结果和实施结果在村党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决策具体程序参照农村基层组织“四议两公开”决策机制执行。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调整,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二)大额资产采购、处置,大额工程项目建设;
(三)重大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公益事业的兴办、筹资筹劳及建设承包;
(四)重大对外投资,集体企业改制;
(五)借贷、债权减免或账务核销,重大债务处理;
(六)重大集体土地、山林的承包经营、租赁、流转方案,宅基地使用,土地征用及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
(七)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
(八)由村集体经济承担的主要管理人员的报酬及其他补助项目;
(九)重大救灾、救济、助残等款物的分配、发放;
〔十)其他事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和集体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资金、资产、资源相关事项
第八条成员(代表)大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重大财务收支事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
(三)审议、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并对其实施监督和考核;
(四)对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
(五)其他需要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起草、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资金筹集、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经营活动,负责财务和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签订经济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薪酬建议,决定其他工作人员薪酬;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接受、答复、处理本社成员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五)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资产经营管理、财务活动、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理财;
(二)监督理事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履职行为,对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组织章程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财务行为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对理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提出罢免或解聘建议;
(三)监督检查资产发包、出租、招投标等各项业务经营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审核监察财务情况;
(四)反映成员对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
(六)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情况;
(七)执行章程规定及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财务监督事项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村(社区)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由镇财政部门(基层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鼓励有条件单位实行委托中介机构管理方式。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审批权不变。
第十二条镇财政部门(基层综合服务中心)应保持会计人员相对稳定,加强会计人员政策和业务培训,提升会计代理服务质量,落实会计代理机构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镇财政部门(基层综合服务中心)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的财会制度,规范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对违反相关财经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收支活动应拒绝办理,对日常财会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一)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审核财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二)会计人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及报送、稽核、财务票据和会计档案保管、财务公开等日常工作;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编制工作;配合开展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审计和调查工作。
(三)出纳人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出纳日记账、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和空白支票等出纳业务工作,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会计业务和出纳业务应当分工负责,不相容岗位应相分离。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印鉴由会计和出纳等有关人员分开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印章及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会计负责开票,出纳负责收款。非财会人员不准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员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收款的,应经过批准并办理代收款手续,代收款人收款后应及时交出纳。
第十五条镇财政部门(基层综合服务中心)会计人员实行公开招聘,且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人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领导及其直系亲属的,不得负责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报账员岗位。报账员负责向镇财政部门(基层综合服务中心)报账,备用金、产品物资、固定资产管理、往来款项、债权债务等辅助性账薄的记录工作,合同资料和财务档案管理,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工作,协助做好财务公开工作。报账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并向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存在问题。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筹资方式主要包括在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吸收社会资本直接投资、融资租赁,依法依规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林权抵押融资,以及承包地经营权、集体资产股权等担保融资。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的,应当遵循科学论证、民主决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成员受益等原则,按照计划用途合理使用筹集的资金,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严禁浪费和挪用资金,并根据所议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按照规定在资产负债表单独列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偿债能力,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和风险,保持债务规模和期限结构合理适当,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当保持在60%以下。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举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纳入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决策范围,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将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征求成员意见,筹资预算方案等情况,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将贷款方案和审议情况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并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群众广泛监督。
未按照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产生债务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作出决定的人员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属于以下情况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发生举债行为:
(一)未经科学充分的市场调研、可行性研究,盲目举债的项目;
(二)未经“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表决同意,或未广泛征求成员意见的项目;
(三)未有效履行审批、公示等规定程序的项目;
(四)举债发放工资、福利补助、奖金、津贴和支付日常办公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的事项,或进行非生产性建设、兴办公益事业;
(五)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禁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为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担保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还贷计划,编制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根据自身的经济力量积极偿还债务,不得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嫁、摊派债务,变相增加农民负担,严禁将债务转嫁给地方政府。
对确认已形成的不良债务,要在彻底清查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进行处理。要充分利用好集体各种资产和资源,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增加还债能力。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各级政府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按照有关规定入账、使用,依法依规接受监督和审计;对于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通过接受社会或个人捐赠获得资金或其他资产的,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并按照捐赠资金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和管理;捐赠协议明确了捐赠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本市农业农村实际发展情况,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产业和领域,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与社会资本组织开展经营合作,引导社会资本将人才、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农业农村,实现利益共赢。双方对合作事项应进行充分论证或评估,并在合同中明确合作领域、合作方式、权责边界及收益分配。
第四章资产运营
第二十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严格遵循《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须采取转账、电子或第三方支付方式结算。
(二)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预留备用金限额应为开户单位三至五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因抢险救灾、工作紧急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等增加当月备用金的,应说明情况并报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支取。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银行账户严禁出租、出借。
(四)现金、银行存款实行每月盘点一次,由代理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盘点库存现金,并与开户银行核对存款余额,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据相符、账表相符。
(五)切实加强代理资金管理,银行存款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
(六)收入和支出通过网络系统实现审核、转账、监督全过程网上管理的,应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可稽核的要求,严禁坐收坐支、以据抵现、虚报冒领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应收款项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应收款项管理,对于逾期的应收款项应及时催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对债务单位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确实无法追还,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以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民主程序讨论决定后作坏账处理。对数额较大且无法收回的款项,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核销。有关核销决议须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存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设立存货登记台账,按类别分别核算和登记存货,定期对存货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存货的购买、入库出库、盘盈盘亏等按照会计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按“四议两公开”程序批准。
第二十七条票据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票据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务专用收据或符合财税制度规定的规范性票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账的有效收入凭证。
财务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国家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不涉税经济往来款。
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本市村集体经济组织现金支出凭证、报销表格和内部结算凭证,镇财政部门(基层综合服务中心)统一领取和发放使用。已实现全程电算化系统单位,可使用电子凭证统一套打(或一体化打印)功能。市镇两级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监督农村会计凭证使用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财务票据,按照岗位不相容原则,建立领用、保管、核销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责、专账管理。财会人员应严格审核各项票据,审核为有效凭证的予以入账支出,发现经济业务不真实、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立即拒绝或退回,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反映。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包括年度资产清查、资产登记、保管、购建、使用和处置制度等;分类确定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相关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处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资产使用实际状况,经民主决策、按规定审批后,对下列资产办理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二)确认盘亏、不能收回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在建工程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及验收、项目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等,应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相关政策,办理好立项审批、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不得未批先建或不批而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应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执行,涉及政府补助资金的项目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向镇职能部门提交项目建设方案。
在建工程完工结算须提供经确认的工程结算书。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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