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照三查纠剖析材料
(10篇)
篇1
一、开展广泛征求意见和谈心活动。
通过谈心、召开会议集中测评等多种形式,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共征求到各类意见10条。开展谈心活动,通过谈心交心征求意见。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领导与党员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广泛开展谈心活动,通过谈心,达到了沟通思想,相互提醒,增进了解和团结。征求意见结束后,我局召开会议,提出了下一步工作目标:
1、结合征求到的局整体和党员个体存在的意见与问题,按照党支部的要求,要求人人认真剖析思想根源,撰写好个人剖析材料。
2、针对发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对症下药,认真找出解决与整改的办法举措。能立即解决和整改的决不拖延。
3、认真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按照准备好的剖析材料,逐个进行对照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民主评议。
二、以班子生活会为载体,开展深入查纠整改。
12月20日下午,在局长主持下,我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二阶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在局会议室召开,局班子成员参加了生活会,此次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是:在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中,通过广泛征求意见、谈心谈话、学习提高,对照活动提出的要求,围绕每个人自身存在的问题,开展健康的思想斗争,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进一步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明确整改措施、目标和期限。生活会采取先由一个成员进行自我剖析发言,而后大家共同对一人进行帮助,进一步查找问题,指出不足,再由被评议的同志表态发言的方式进行,由局长带头发言。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公式,开展了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到了公开批评讲真话,讲原则不讲关系,讲党性不讲私情,不回避矛盾和问题,不参杂私心杂念,不纠缠细枝末节。做到敢于揭短亮丑,查摆实际问题。
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每个成员都对要求进行了重点说明,接受其他成员和中层干部的监督。同时,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整改措施和目标时限。通过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问题和不足,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最后,认真总结,明确努力方向。针对生活会和查摆中提出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班子及成员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以适应新形势,克服和改正问题,使我局队伍更加整齐,在取得全省先进司法局的基础上,为实现跻身全国先进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一要在党风廉政建设的进程中发挥模范作用,二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三要在爱岗敬业的奉献中发挥模范作用。
三、深入开展大调研活动,在思想上树牢科学发展观。
三对照三查纠剖析材料篇2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
学校党委高度重视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回头看”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市委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明确了“回头看”的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和有关要求。在此基础上,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了学校《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回头看”工作方案》,按要求及时报送第九巡回指导组。
为扎实推进各党支部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回头看”工作,9月13日,学校制定了《关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回头看”的通知》,对“回头看”的总体要求、工作重点、有关材料标准、完成时限、材料归档整理等具体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进行了精心安排。
二、压实责任,扎实推进
各党支部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通知要求和学校具体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开展了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回头看”工作,对照四个“重点看”的工作任务,对会前准备、检视剖析、会议质量、整改措施等进行了严格自查自纠,不断强化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问题整改落实,增强和拓展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实效性,引领广大党员进一步强化自我革命精神,立说立行、立查立改,把专题组织生活会的成果转化到具体工作实践中,努力做到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取得良好效果。
三、对照标准,严格自查
对照四个“重点看”的标准要求,各党支部进行了严格自查自纠。一是严格自查会前准备是否充分。经自查,各党支部均能按照学校《关于召开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的通知》要求,提前制定会议方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所属党员认真学习了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 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党中央指定的4本学习材料,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开展了谈心谈话,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相互沟通思想、交流提醒。但也存在个别党员对党中央指定的4本学习材料的学习还不够深入经常、还没有通读一遍的问题。二是严格自查检视剖析是否具体实在。绝大多数党员都能够对照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的四个方面认真对标对表、进行检视剖析,并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深挖思想根源,检视剖析具体实在。但也存在个别党员的检视剖析材料没有严格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的四个方面来写的问题。三是严格自查会议质量是否扎实有效。根据学校通知要求,7、8月份,各党支部会前主动邀请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参加并陆续召开了专题组织生活会,各党总支派出工作指导员对各党支部的生活会工作进行指导。各党支部都能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委要求的规定动作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会上严格贯彻整风精神,开展了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自我批评敢于揭短亮丑,相互批评动真碰硬,达到“红脸、出汗、排毒”和“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8月27日,市委党史学习教育第九巡回指导组组长王福军等一行四人到校参加了组织部党支部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对组织生活会的高质量召开给予充分肯定,认为会议准备充分,问题剖析紧密联系实际与自身工作,批评与自我批评有针对性。四是严格自查整改措施是否具体量化可操作。各党支部和广大党员针对“上级点、群众提、自己找、相互帮”查找出的问题列出了整改清单,制定了整改措施,进行了积极整改并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个别党员的整改措施具体量化、可操作性还不够强。
三对照三查纠剖析材料篇3
关键词:尸体解剖;医疗纠纷;问题和对策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对诊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在认识上不一致而发生的分歧或争议。近年来,医疗纠纷频发,而尸体解剖是医疗纠纷处理中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客观依据,尤其是在医疗事故认定、医疗纠纷司法认定和医疗纠纷审判中。全面、系统的尸体检验,是查明死因的最直接、最科学的手段。同时,当发生涉及有患者死亡的医患纠纷时,正确的尸检结果,还可以为事后的医疗纠纷鉴定及司法裁判提供直接的法律证据,故尸体检验在医疗纠纷中是十分重要的[1]。
一、尸体解剖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重要意义
(一)在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无论最终的目的是调解还是鉴定,首先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都是最重要的,而规范化的尸检是查明事实真相和相关责任的最重要途径,也是最客观的科学依据。如果没有科学的尸检依据,任何调解或鉴定都只是依据现有的病历进行猜测、推理。此外,尸体解剖对于临床的诊断与治疗、医学生的教育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看,尸检对于预防或者解决医疗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二)有利于责任认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医患纠纷实质上是医患之间的利益纠纷,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此,当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首先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尸检,明确医生是否有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等。若医生无过错,则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死后尸体解剖对确定死因、明辨是非、明确医生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起着决定性作用。(三)有利于医学普及和提高医疗质量。规范、细致的尸检可以发现医生在医疗活动中不规范的地方,同时及时反馈医院管理存在的不足或者过失等,例如院内感染导致的死亡,有利于以后的整改及提高医疗质量。此外,尸检可以促进医学的进步,发现一些疾病的病理改变,有助于临床治疗。向普通群众普及尸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一些医学知识进行广泛的宣传,有助于提高群众的医学知识,普及医学知识[3]。
二、尸体解剖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解剖尸体规则》是我国目前仅有的一部与尸体解剖有关的法规,1979年由原卫生部。该规则规定尸体解剖分为三种,即普通解剖、病理解剖和法医解剖。《解剖尸体规则》只是一个部门行规,不仅内容不全,而且条文规定较时展明显滞后。因此,加快我国尸体解剖立法的步伐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一个独立完善的尸检法律,对于调解医疗纠纷、促进医学发展、完善法律法规、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此外,2002年9月1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第十九条,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这些条文规定的医疗纠纷发生后一般进行尸检的时间和条件。此外,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12月24日由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一些司法鉴定问题,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
三、尸体解剖的标准程序和尸体解剖常用的技术规范
尸体解剖的标准程序包括1.委托受理,2.知情同意,3.现场尸体勘验,4.尸表检验,5.大体解剖,6.脏器固定取材,7.组织学检验,8.特殊检验及会诊,9.出具鉴定报告。尸体解剖死因分析的一般流程包括:大体解剖,脏器固定,组织取材,切片制作,组织学检查,报告制作,审批签发等。尸体解剖常用的技术规范包括《G***/T117-2005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G***T147-2019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T148-2019法医学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T150-2019法医学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规范》《G***T151-2019法医学新生儿尸体检验规范》《G***T167-2019法医学中毒尸体检验规范》《G***T168-2019法医学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G***T170-2019法医学猝死尸体检验规范》等。
四、尸体解剖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与改进建议
(一)尸体解剖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尸体解剖的双轨制问题医疗纠纷鉴定的双轨制,是指在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过程中,医学会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同时且分开进行医疗纠纷鉴定。双轨制的鉴定体系直接导致了在实际涉及尸体解剖的医疗纠纷鉴定过程中,医院的病理科和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都可以进行尸体解剖工作。这两种模式各有利弊。由医院的病理科进行尸体解剖工作,优点为就近处理、经济低耗,依托医院、检验方便等,缺点是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医学及法学培训,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一般仅出具一份诊断报告书,缺少对死亡原因的详细描述,给医疗纠纷处理带来一些不便。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尸体解剖工作,优点为属于司法鉴定,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程序规定,尸检人员为经过临床和法医学系统培训并依法取得鉴定资质的鉴定人,有医疗纠纷处理的意识和经验,对死亡原因鉴定的方法、理论知识更系统、全面,法律意识也要高于临床医生。缺点是水平参差不齐,法医病理鉴定人培养周期较长,基层机构缺少毒化分析项目或设备等[4]。2.尸体解剖率低的问题日本对非自然死亡的尸检率达11.2%,美国12.5%,德国19.3%,英国45.8%,芬兰78.2%,瑞典89.1%。相比之下我国的尸检率很低,甚至缺乏相关的统计数据,除了与不愿意做尸体解剖的传统观念有关外,还与法制观念有重要的因果关系。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相关的死亡人数每年达20多万,然而进行系统尸体解剖的不到1%。尽管我国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在不断上升,但是尸检率却一直较低。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从原则上都应该进行及时的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和医疗过错,以便后期进行诉讼或者调解。例如,在实际案件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一些病人在医院的诊疗过程中死亡,家属立即向医院提出相关赔偿,但是却一直因为各种原因拖着不愿意尸体解剖,最后经过很长时间没办法解决问题的时候再去解剖,发现尸体已经腐败或者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很难确定具体的死亡原因,也就无法明确后面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给医疗纠纷案件的解决带来很大的麻烦。一般来说,尸检没有进行的原因如下:第一就是患者在医院死亡的时候没有发生医疗纠纷,当家属回家一段时间后,感觉诊疗行为有问题,又向医院提出赔偿,发生医疗纠纷,此时遗体已经火化,无法进行尸检。第二就是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家属认为医疗行为有问题,但是就是不同意尸检,只要求赔偿。第三就是一些家属因为、解剖费用、封建迷信或其他问题不愿或放弃解剖。3.尸体解剖不够规范化和标准化的问题医疗纠纷的尸检是一个针对性很强的解剖检验,尽管拥有尸体解剖的标准程序和尸体解剖常用的技术规范,但是我们发现在基层的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并没有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标准的尸体解剖工作,导致出现许多问题。在实际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尸检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尸体解剖人员没有详细了解死者的相关临床资料,对死者的诊疗过程也不了解,必然导致尸检没有重点性和盲目性。其次对于尸表检查不详细、不规范,尸体解剖没有系统性和全面性,一些该检查的器官和部位会漏掉,记录或者拍照不规范,不全面,导致事后无法溯源,还有就是病理检材检查和取样不规范,例如心脏冠脉和传导系统检查不仔细,导致漏掉关键性的证据,而无法得出科学的死因;还有一部分从业人员的法医病理诊断水平参差不齐,不能准确地进行病理诊断,容易对腐败、自溶等死后现象判断错误,对于死亡原因分析缺乏逻辑性,无法分清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辅助死因、死亡机制、诱因等,经常搞混。以上各种因素均会制约尸检的质量,影响死因的客观判断,最终影响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5]。
(二)对涉及尸体解剖的医疗纠纷案例相关问题的改进建议
1.建立统一的医疗纠纷鉴定制度只有对医疗纠纷鉴定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统一的医疗纠纷鉴定机制,实现单轨制转变,才能更好地解决目前存在的医疗纠纷问题。基于以上医疗纠纷鉴定双轨制模式下的优缺点,我们建议司法机关和卫生部门共同出面,建立统一的医疗司法鉴定制度。在该制度下,其医疗纠纷鉴定不受任何组织和团体的干涉,独立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其鉴定行为受到社会群众和国家法律政策法规的监督,也受到第三方监督部门的监管。对于疑难复杂或者二次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建议委托高水平研究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重视尸体解剖,提高尸体解剖率,加强尸体解剖立法工作为了从根本上或者源头上解决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中医疗过错的问题,必须向群众宣传尸检的重要性,使群众认识到只有及时、全面的尸检,医疗纠纷案件才能更快、更客观地解决,才能更好地维护正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外,对于尸体解剖工作,国家有关部门也应该尽早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以便基层人员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促进我国尸体解剖立法对于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6]。3.规范尸检,加强尸检的质量控制尸体解剖必须规范化和标准化进行,才能得出客观、科学的结论。有关部分针对一些基层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病理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应该加强监督以及业务能力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能力学习和提高。要求所有尸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化程序进行,不能缺少步骤或者偷工减料,才能保证尸检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尸体检验常规流程一般包括尸表检验、解剖检验、组织学、毒化检查、特殊生化检查等,有时候甚至要基因测序等,来发现是否患有基因缺陷疾病。解剖前应该详细收集死者的生前资料,包括临床病历、死亡过程等。解剖过程中应该全面、细致、胆大、心细,不漏掉任何一个部位,不管是阳性还是阴性,都应该全面检查。解剖后要进行仔细的病理取材,不断学习组织病理诊断的技能,以及死因分析的技能,提高业务水平,必要时进行专家会诊以提高鉴定的准确性,提高尸检结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王文平,苗成军.尸体解剖的重要意义[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6,16(2):29.
[2]丁福康,潘书文,张小澍,等.尸体解剖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作用[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5(8):535-536.
[3]王伟国,任宏斌.浅谈尸检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的作用和意义[J].中国卫生法制,2018,26(5):79-81.
[4]徐长苗,黄光照,戴佳丽,等.尸体解剖在医疗纠纷中的法律意义[J].中国司法鉴定,2012(6):134-136.
[5]舒军,庄启元.医疗纠纷尸解之相关法律问题的对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1998(4):199-200,209.
三对照三查纠剖析材料篇4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这次教育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主题,以贯彻落实中央*号文件和省委*号文件为着力点,以提高干警队伍素质为主线,突出加强中队班子建设,推进队伍建设和场所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教育整顿的主要任务是:纠正基层干警队伍中存在的思想、纪律、作风、组织不纯的问题。重点解决:(1)理想信念淡薄,公仆意识、人民警察意识、敬业意识不强,思想素质不高的问题。(2)法制观念不强,职业道德水准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章不循,与劳教人员界限不清,管理粗暴,打骂体罚劳教人员,侵犯劳教人员合法权益等法制政策水平不高的问题。(3)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负责,工作不规范,办事效率低,质量不高,有的甚至还在用“拐棍”,不履行直接管理职责,仅仅满足于当班不出事,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敷衍了事的问题。(4)组织纪律观念不强,作风散漫,纪律松驰,警容不整,仪表不端,行为不检点等与人民警察形象不相符的问题。
教育整顿的目标是:基层干警的政治理论水平、思想政策水平、执法管理水平、业务水平、组织纪律观念得到明显提高,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行业不正之风得到纠正,突出问题得以解决,工作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树立起严格执法的形象,热情服务的形象,仪表端庄、警容严整的形象,以达到提高素质,推动文明公正执法和场所秩序稳定,实现年度工作责任目标。
二、基本原则
教育整顿要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联系本单位实际,联系本人思想工作实际,贯彻正面教育,以整风精神做好此项工作。
(一)必须立足于学习提高,贯彻先进性教育精神,坚持自我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努力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解决问题,把学习教育同整顿思想、改进作风、增强组织纪律观念结合起来。
(二)必须紧紧围绕场所工作的实际,把教育整顿同“双争”活动、同按纲建队工作结合起来,相互促进,推动队伍建设和劳教各项工作健康开展。
(三)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开门整顿,自觉接受各方面的批语和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查纠“四个不纯”问题。
(四)必须坚持边整边改。对查摆出的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集中整改。
三、参加对象
全所干警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4月30日至5月14日):思想发动,学习提高
一是宣传动员教育。召开全体干警大会,由党委书记、所长***同志作动员,动员会后出一期宣传专刊。二是进行专题教育。对全体干警进行“理想信念,党的宗旨”、“敬业爱岗、艰苦奋斗”、“组织纪律、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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