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单位领导干部2024年度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
?根据市委《关于召开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的通知》有关要求和局党组相关工作部署,我紧紧围绕本次民主生活会主题,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对照“四个带头”,全面深入查摆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逐项明确了下一步整改措施。按照会议安排,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方面。一是在“学深学透”上有待进一步提升。在学习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相关内容时,缺乏系统性、持续性的钻研精神,往往浅尝辄止。例如,对于新出台的一些细化政治纪律要求的党内规章制度,只是在集体学习时粗略了解了一下大致框架,没有利用业余时间深入研读各项条款的具体含义、适用范围等,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部分纪律规定的把握不够准确,出现过执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在开展党内组织生活时,对于一些涉及发言规范、批评与自我批评尺度等方面的纪律要求运用得不够恰当,影响了组织生活的质量和严肃性。二是在“站位全局”上有待进一步提升。在看待涉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时,常常局限于本部门、本岗位的小范围视角,缺乏从全党、全国的大局高度去审视和把握。例如,在执行上级关于统一思想开展某项重要政治学习活动的部署时,本部门只考虑到自身业务工作繁忙,担心学习活动会占用过多时间影响工作进度,没有站在全局角度认识到这次学习对于提升全体党员政治素养、强化全党团结统一的重要意义,从而在组织落实上不够积极主动,拖慢了整个单位的学习进度,不利于在思想上形成统一的政治合力。三四在“践行初心”上有待进一步提升。虽然深知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践行党的初心使命的重要保障,但在实际行动中,在面对一些利益诱惑或者复杂的人际关系时,坚守初心、以纪律为准绳去行事的决心和力度还稍显欠缺。例如,在参与一些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工作中,有个别企业通过熟人关系试图打听一些内部信息,虽然心里明白这是违反政治纪律、破坏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但出于怕得罪人、影响私人关系等想法,没有坚决果断地拒绝并严肃制止,反映出在关键时刻践行初心、维护纪律严肃性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带头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方面。一是在“思想防线”上警惕性不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对一些潜在的思想腐蚀、不良风气的侵蚀缺乏足够的警惕,未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面对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利益诱惑或者人情往来时,容易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没有深刻认识到这些小细节背后可能隐藏的廉政风险和思想滑坡隐患,从而在不经意间就逾越了纪律红线。例如,在与一些业务往来单位的人员交往过程中,对于对方赠送的一些小礼品、优惠券等,觉得是人情世故,没有坚决拒绝,久而久之,可能就会在其他更重要的事项上难以坚守原则,给别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机,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和单位的利益。二是在“服务能力”上仍显短板。虽然有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的意识,但自身的业务知识储备和服务技能有限,面对群众提出的多样化、复杂化的问题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不能及时有效地为群众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导致群众办事体验不佳,影响了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例如,在政务服务大厅负责办理社保相关业务时,遇到群众咨询一些关于异地社保转移合并以及特殊群体社保优惠政策等较为复杂的问题,由于对相关政策和办理流程掌握不够全面准确,不能当场给予清晰准确的答复,还需要反复查阅资料或者咨询上级,让群众长时间等待,群众对此颇有怨言,凸显出服务能力亟待提升。三是在“形式主义”整治上力度不足。对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问题缺乏敏锐的洞察力,有时候自己也会不自觉地陷入形式主义的怪圈,布置工作时过于注重形式上的规范和流程,而忽视了实际效果;对身边出现的形式主义现象,也缺乏坚决整治、严肃批评的力度,导致形式主义之风难以得到有效遏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却没有实质性的工作成果。例如,在单位组织各类培训活动时,要求参会人员必须写长篇的心得体会,还要进行格式统一、装订成册等繁琐的整理工作,而对于培训内容是否真正被大家吸收掌握、能否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却缺乏有效的考核和跟踪,使得培训成了一种形式上的走过场,没有达到提升员工素质的目的。
(三)带头在遵规守纪、清正廉洁前提下勇于担责、敢于创新方面。一是在“班子监督”上欠缺主动性。班子成员之间在履行相互监督职责时,存在着“老好人”思想,总是顾虑重重,怕影响团结、破坏关系,从而缺乏主动去发现问题、指出问题的积极性。例如,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个别班子成员在一些经费报销方面存在手续不够齐全、标准把握不够严格的情况,但其他成员看到后,只是私下里简单提醒一下,并没有正式将其作为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向整个班子反馈,也没有跟进监督其整改情况,导致类似问题时有发生,未能从根本上规范经费使用管理,反映出班子监督主动性不足对工作规范开展带来的不良影响。二是在“执纪力度”上不够有力。对于一些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在处理时往往存在从轻从宽、大事化小的情况,没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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