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全省财会监督业务培训班上的辅导报告
同志们:
2024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会计法修改,一方面要求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纳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另一方面强化政府监督,加大了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本次修改着力于解决当前会计行业的突出问题,有助于强化“三位一体”会计监督,切实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在此,我将围绕财会监督工作的形势、重点、实践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等方面与大家进行深入探讨。
一、深刻认识强化会计监督的现实背景和重要意义
我国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已历经近四十载春秋。自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政策和决策部署,会计法也在不断自我革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挑战与需求。本次修改之前,会计法已分别在1993年、1999年和2017年经过了三次修改。
近年来,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业务创新十分活跃。与此同时,康得新、康美药业等财务造假丑闻频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这些事件不仅暴露了企业财务和会计管理方面的漏洞,更凸显了相关会计法律在会计监督和处罚力度上的不足。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要求对会计、审计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202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健全财经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监督。鉴于此,会计法的修改与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在此背景下,新会计法的诞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积极响应了习近平总书记加强财会监督、有效遏制财务造假的重要指示精神,是对近年出现的一系列财务造假事件的深刻反思与有力回应。通过此次修改,会计法不仅进一步强化了会计监督的力度与深度,还显著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力求让法律之“牙”将犯罪行为“刺”得更深更痛,形成对犯罪者的有效威慑。具体而言,此次会计法的修改保持现行基本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在会计监督、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进行了重点突破,通过提高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上限、拓宽责任追究范围等措施,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付出沉重的代价,有效威慑违法行为。此外,新会计法的实施还将为会计监督的依法依规开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有序的环境。
新会计法的出台不仅是我国会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次重要里程碑,更是会计监督领域的一次深刻变革,对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切实保障会计信息质量
“三位一体”会计监督体系犹如稳固的三角形基座,基石由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构成,三方协同联动、贯通协调,相互依存又彼此独立,共同织就一张严密而高效的会计监督网络。此次会计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强化三方面监督的有机衔接,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从而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新会计法关于内部会计监督的一个重要调整,就是将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纳入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成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会计监督纳入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既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确保会计监督在内部控制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现实需要。各单位是构成社会经济体的基本单元,强化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实践,提升个体的会计信息质量,是推进社会整体会计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
贯彻实施新会计法,需要积极贯彻相关政策文件。各单位需要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通知》,以及《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等重要政策文件的要求,切实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环节,切实体现会计法对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包括相关经济业务事项的职责分工与职责分离,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与制约,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与组织,内部审计的办法与程序。
贯彻实施新会计法,需要强化单位负责人会计法律意识。会计法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但近年来财务造假时有发生,一些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不少见。为切实解决这一会计行业突出问题,此次会计法修改大幅提高了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并对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从事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各单位负责人需要深刻理解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所带来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着力建设诚信、守法、合规的会计文化,切实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贯彻实施新会计法,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需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该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时,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或报告。为确保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履职尽责,会计法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机制,明确“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如果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新会计法同样加大了处罚力度。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同样需要深刻理解违法办理会计事项所带来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以及法律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使命与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切实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强化社会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
社会监督是市场经济下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包括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监督、相关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监督、舆情监督。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检举与处理,第二十九条则对单位如何配合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规定。与修改前相比,新会计法这两条的内容没有任何修改,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却有着更加重要的意涵。
贯彻实施新会计法,需要强化被审计单位配合。要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责任,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应当真实、完整,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六部委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大了对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对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第三方配合造假等形成了震慑。
贯彻实施新会计法,需要切实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的作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求、保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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