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学院岗位绩效考核与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以及岗位绩效考核与分配等管理规定,强化绩效考核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08〕11号)和湖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84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学校第四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双一流”建设,切实完成“十四五”发展规划目标,实现总体水平进入省内同类前列,核心竞争力指标同类一本领先,办学特色优势进一步彰显,社会影响力和国内知名度显著提升。以绩效考核与分配改革为抓手,向全体教职员工传导压力,激发活力,挖掘潜力,扎实转变教风、学风和工作作风,促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业绩导向、注重效率
坚持以岗定薪,突出业绩导向,注重效率,优劳优酬。聚焦“双一流”建设、聚焦人才培养质量、聚焦核心竞争力,以科学合理的绩效分配激发活力、挖掘潜力、形成合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2.传承创新、注重公平
传承学校多年来绩效工资的既有优势,借鉴兄弟院校先进的成熟经验,对接学校原有考核办法,调整修正不合理因素,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个人考评与二级单位目标管理的核心指标刚性挂钩的考核机制,同时充分考虑不同年资、不同职级人员为学校做出的贡献,共享学校改革发展成果,确保各类人员的绩效在合理范围之内适度提高。
3.统筹兼顾、倾斜一线
统筹兼顾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与管理岗位绩效工资,向专业技术岗位倾斜,向教学科研一线教师倾斜,确定管理岗位绩效工资与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的合理比例,建立与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结构相匹配的管理岗位绩效工资体系。
三、岗位分类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将全校各类岗位分为关键岗位、重要岗位、一般岗位;关键岗位分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关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又分教学科研岗位、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一至十一级,其中七至十一级为关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中的副处职(含中层副职)及以上的岗位为关键管理岗位。
四、绩效工资分类与分配
根据不同岗位,将绩效工资分为教学科研岗位绩效工资、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工勤)岗位绩效工资。
按发放时间不同,绩效工资分为月绩效工资和年终绩效工资。月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本奖励绩效工资、个人考核奖励绩效工资三部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基础绩效工资、基本奖励绩效工资和个人考核奖励绩效工资分别占月绩效工资的50%、35%、15%。年终绩效工资分为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绩效工资、超工作酬金,其中超工作酬金分为教学超工作量酬金、科研超工作量酬金、管理(工勤)岗位超工作酬金。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本奖励绩效工资随基本工资按月发放,个人考核奖励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教职工个人年度考核情况进行分配,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绩效工资、超工作酬金拨给二级单位再分配。
根据有关规定,设立辅导员(班主任)、思政课教师、纪检(审计)等岗位工作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五、教学任务课时与超课时
1.专职教师的任务课时和超课时
根据学校情况,专职教师和实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每年的任务课时不低于以下标准,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院情况适当提高:
职称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任务课时 300 320 320 300
专职教师当年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达到60%的任务课时,但不能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课时,可用科研分换算教学任务课时。1科研分换算10课时。未达到60%的任务课时,不能用科研分换算教学任务课时。
新进应届博士(年龄未满35周岁)在入职时原则上须向教务处、人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两年内不按教学任务课时考核,但须接受“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每年主讲1门课程,完成教学工作量100课时(超过100课时,且在规定教学任务课时之内的课时不计超课时酬金),且两年内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以H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个人为第一署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立项省基金项目(不含联合基金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2)发表SCI II区论文或社科II类期刊论文1篇,或C刊及以上论文2篇;
(3)在《湖南社科成果要报》或《决策参考》及以上发表智库文章1篇,且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
(4)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
专职教师完成规定任务课时以外的教学工作量为超课时。
专职教师所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中,理论课时应达到30%的任务课时,或专职教师每年承担四门及以上理论课。理论课时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申请绩效工资晋级。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学院相关专业教学任务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学院教师的任务课时,但不得低于学校的标准。
二级学院院长、书记(选择教学科研岗位)的任务课时不低于相应职称的40%,其他业务院领导的任务课时不低于相应职称的50%。兼职的系主任(学校正式任命的平台主任或执行主任、教研室主任)、办公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教学科研办主任、学院教工党支部书记、兼职校团委副书记的任务课时不低于相应职称的65%,兼职的系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的任务课时不低于相应职称的80%。
2.实验实训人员的任务课时和超课时
学校对全校的实验实训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实验实训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教学科研岗位考核的,承担相应职称40%的教学任务课时,同时承担60%的管理工作;按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考核的,承担全部管理工作,享受相应岗位绩效工资。
3.管理人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兼课时的任务课时和超课时
申报教学科研岗位绩效工资的管理人员,每年必须主讲一门理论课程,或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承担32个任务课时,方可申请教学科研岗位绩效工资,超过任务课时部分为超课时。管理人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请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和管理岗位绩效工资,所授课时全部为超课时。
管理人员每年承担教学课时不超过150课时,超过部分减半发放超课时酬金。如确因教学需要,教学课时不得不超过150课时,需相关学院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向教务处、人事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超过部分可不减半发放超课时酬金。
4.根据学校产学研需要,校办企业须安排企业工作人员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包括课程教学、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实习实训等;学校按照管理人员课时酬金发放办法核发课时酬金。
5.其他规定
①因学校发展需要所设各类人才工程所涉及的教学任务工作量规定,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且不与本规定重复使用。
②全校性公选课、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课、就业创业指导课、劳动教育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量纳入到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计入教师个人任务课时和理论课时。
③因教师结构失衡产生的特殊情况,经二级学院申请,报教务处、人事处严格审核,经学校研究,可酌情处理。因师资结构性问题导致不能完成教学任务课时的专职教师,可兼任二级学院行政管理岗位(缺编时)工作,如兼任学生辅导员、行政秘书、教务秘书等,工作量饱满,经二级学院、学校考核合格,可视为完成教学任务课时,或转岗分流。
六、科研任务工作量
享受教学科研岗位绩效工资的教师,需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工作量。其中年满55周岁(55岁退休的女教师为50周岁),可不参加科研考核。各岗位年度科研任务工作量如下:
职称 正高 副高及以下
职称的博士 无博士学
位的副高 中级 初级
科研任务
(分) 4 3 1 0.4 0.2
按学校下发的科研成果工作量计分办法和科研项目工作量计分办法计分,其中科研项目分值按研究年限平摊。
用于冲抵教学任务课时的科研工作量不再计算科研工作量酬金,且教学课时不能换算科研任务工作量。
在完成年度科研任务前提下,其科研任务工作量酬金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的50%计发。
七、工作津贴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校设置辅导员(班主任)、专职思政课教师、纪检(审计)专职人员的工作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按月发放。
党委学生工作部制定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津贴的分配和考核办法,并将分配结果报人事处发放;兼职辅导员的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教务处制定专职思政课教师工作津贴的考核和分配办法,并将分配结果报人事处发放。(辅导员工作津贴分配办法未出台前,辅导员、班主任仍按100元/月发放工作津贴)
参照上级文件规定,纪检(审计)专职人员工作津贴为每人每月220元。纪检(审计)专职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享受工作津贴。
八、二级单位二次分配金额的划拨
(一)二级学院二次分配金额的划拨
二级学院二次分配金额由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绩效工资、教学超工作酬金、科研超工作酬金三部分组成。
各二级学院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绩效工资根据《目标管理考核与分配办法》的规定进行划拨。教学科研超工作酬金按以下办法进行划拨。
1.教学工作量的核定和超工作酬金的划拨
学校按一定办法和标准,将教学超工作量酬金拨给各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出台本院教学考核分配办法,根据教学考核结果分配教学超工作量酬金。学校给予学院一定自主分配权,以进一步发挥学院在教学安排、教学考核中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励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教务处核算专兼职教师、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将核定结果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教务处核定结果,结合二级学院年底实有上课专兼职教师数,核定二级学院教学超工作量总量,拨给各二级学院。当年新进人员、退休人员、外出进修(学习)人员,按教师职称(学历)、相关协议和在校时间核定任务课时,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2.科研工作量的核定和超工作酬金的划拨
科研处核定全校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将核定结果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科研处的核定结果,结合二级学院年底实有专职教师数,核定二级学院科研超工作量总量,按相关文件规定的科研奖励标准拨给各二级学院。当年新进人员、退休人员不计科研任务工作量。
兼课人员的专业或学科,经教务处或科研处归口到相应二级学院的,其教学、科研工作酬金拨到相应二级学院,参与相应二级学院的再分配。
(二)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再分配金额的划拨
学校根据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个人考核奖励绩效工资总数,直接拨给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学校按二级学院目标管理奖励和专职教师超工作酬金的人均水平的一定比例和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实有人数,计算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超工作奖励绩效工资总量,按不同行政职级权重(具体权重见下表),拨给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由机关处室、直属单位根据考核情况按职级进行分配。
职务 正厅职 副厅职
正厅级 正处级
的党委
委员 正处职 副处职
正处级 正科职
副处级 副科职
正科级 科员
副科级
权重 2.5 2.3 2.15 2.0 1.75 1.5 1.3 1.1
?
职务 正高职称 副高职称 高级技师 中级职称
技师 高级工 初级职称
高级工及
以下
权重 1.7 1.55 1.4 1.25 1.1 1.0
九、其他规定
(一)学科或专业未归口到二级学院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其课时酬金、科研工作量酬金由人事处直接发给个人。科研工作量酬金标准参照科研管理相关文件执行,超课时酬金标准如下:
职称、学历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标准(元) 50 48 46 44
(二)外聘、返聘教师待遇
学校鼓励校企联合进行应用型人才培养,师资力量紧缺的二级学院可适当外聘相关企业、行业技术人才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适当返聘身体健康的高级职称教师。外聘、返聘由二级学院申请,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报相关校领导批准,学校支付相应课时酬金,标准如下:(单位:元/课时)
职称(学历) 正高 副高(博士) 中级(硕士)
标准(元/课时) 150 80 70
(三)管理岗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教职工,如能达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考核要求,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绩效工资,由所在部门汇总后报教务处、科研处(牵头)考核。非教学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考核期初选择绩效工资类别,参加相应类别岗位的考核,一旦选定,两年内不得变动。
(四)二级学院业务院领导和专职教师只能申报教学科研岗位绩效工资。管理人员须管理工作考核合格方可申报教学科研岗位绩效工资。
十、绩效工资的发放
(一)发放程序
1.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奖励绩效工资全年按12个月发放,每月4日前(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放假前一天)各单位根据上月考勤考核情况计算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基本奖励绩效工资,各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人事处,人事处审核数据并汇总,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后,交计划财务处发放。
2.各单位依据学校规定、本单位的考核办法和分配办法计算所属教职工年终绩效工资,并于每年放寒假前一周报人事处进行审核汇总,报学校研究同意后发放。
3.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量和教学奖励的核算,科研处负责科研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类绩效工资的核算,人事处负责计算各二级单位二次分配总量,审核各类人员月绩效工资标准,汇总各单位各类奖励绩效工资表,报学校研究、发放。
(二)标准异动
1.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及岗位发生异动时,从职务、职称及岗位异动的下月起调整绩效工资。
2.教职工退休时,从计发退休工资的当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三)扣发
1.享受教学科研岗位绩效工资的教师未完成教学任务工作量时,按未完成课时占任务课时的比例扣发绩效工资;未完成科研任务工作量时,按1000元/分扣发绩效工资。新进应届博士(年龄未满35周岁)如进校后两年内没有取得相关奖励或科研成果,扣发年绩效工资的三分之二。
2.教职工受通报批评及以上的,扣发半个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教职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受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扣发半年的基本奖励绩效工资;教职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的,扣发一年的基本奖励绩效工资。
3.教职工请事假、病假,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岗位,无故缺勤、旷工的,按《H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因同一事项需多重扣款的,就高扣发绩效工资,不重复扣发。
4.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经考核需扣发绩效工资的,按《H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教职工因违反教学纪律导致教学事故或教学过失,需扣发绩效工资的,扣发标准为:一级教学事故扣发2个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二级教学事故扣发1个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三级教学事故扣发半个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
(四)停发
1.教职工请假、外出学习、进修、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等,期满未回校上班的,从期满的下月起停发一切待遇。
2.教职工辞职,从批准辞职的下月起停发一切待遇;教职工调出学校的,从该同志办好人事调令的下月起停发一切待遇。教职工辞职未经批准或调动手续未办好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从离开工作岗位当月起停发一切待遇。
3.教职工因故死亡的,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绩效工资。
4.按学校规定应停发绩效工资的。
(五)其他规定
1.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教职工休产假、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期间不停发绩效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等待遇即为生育津贴(根据省有关规定,生育津贴不低于本人工资)。
2.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进修以及外出做访问学者期间,按其与学校所签相关协议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中的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3.因干部换届涉及干部待遇调整的,按换届相关规定执行。
4.新进教职工在未确定岗位前,其绩效工资标准为:管理岗位1级或专业技术岗位1级的85%。确定岗位后,执行相应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新进人员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申报条件的,可以按《H学院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请,获批后执行。
十一、本办法实施后,不再发放各类加班、值班补贴。
十二、本办法中如有未涉及到的特殊情况,由专家委员会(含学位评定与教学专门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等)认定,报学校研究决定。
十三、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新进博士的相关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的绩效工资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计发。原有政策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H学院专业技术岗位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为落实学校第四次党代会精神,更高效地完成学校“十四五”发展规划目标,实现学校快速、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坚持以岗定薪,优劳优酬,强化责任,兼顾年资和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原则,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体现公平与和谐,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二、聘任范围和岗位考核
(一)聘任范围。聘任全校专业技术岗位中符合教学、科研考核要求的正高、副高、博士为关键专业技术岗位。同时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类别、教学科研任务及发展需要,将专业技术岗位又分为教学科研岗位、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
(二)竞争上岗,择优聘任。岗位评审和聘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问责的原则。
(三)教学科研岗位设一至十一级,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设一至八级。其中七级为正高职称的基础档,五级为副高职称的基础档,四级为博士讲师的基础档,三级为中级职称的基础档,二级为初级职称的基础档。
(四)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评定周期一般为两年,如有特殊情况中途可组织评定。
三、等级评聘条件和待遇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评聘条件包括参评“基本条件”、“评聘条件”。
参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参评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及学历、职称与业务能力等要求,以及教学工作量或其他工作的基本要求。达不到参评基本条件的不能申请晋级。
“评聘条件”是参评人员必须满足的相应技术岗位最低业绩或贡献要求。在满足相应等级岗位参评“基本条件”前提下,符合“评聘条件”可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各等级绩效工资标准见《教学科研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表》和《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标准表》。B代表教学科研岗位(含实验人员),C代表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
(一)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等级参评“基本条件”表
岗位等级 职称、学历要求 职业道德要求 业务能力要求 基本教学(其他)工作量要求
关键岗位 十一级 正高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规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精神好,能胜任和履行本岗位相应的职责。 掌握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学科领域中有较高的学术成就和较大的影响,积极培养青年学术人才。一般应为学科(专业)带头人或方向学术带头人或省级教学科研平台负责人。身体健康,能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 服从教学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得到领导和同事公认,年度考核合格。教学科研岗位需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主讲1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近三年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在300标准学时以上(学院负责人年均150标准学时以上,申请教学科研岗位绩效工资的管理人员年均32标准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
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对于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其工作要求见相关学院(部门)工作要求。
十级 正高
九级 正高、有博士学位的副高 掌握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学科领域或者其他工作中取得了较重要的学术成果,积极培养青年学术人才。身体健康,能承担教学和科研或者管理任务。
八级 正高、博士
七级 正高、副高、博士
重要岗位 六级 副高及以上、博士 了解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学科领域中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身体健康,能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 服从教学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得到领导和同事公认,年度考核合格。教学科研岗位需主讲1门及以上本科生课程,近三年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320标准学时以上(学院负责人年均160标准学时以上,申请教学科研岗位绩效工资的管理人员年均32标准学时以上),教学效果优良。
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对于教学工作量不作要求,其工作要求见相关学院(部门)工作要求。
五级 副高、博士、中级
四级 博士、中级职称、硕士
一般岗位 三级 中级、初级、硕士 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努力学习与提高业务知识与能力。身体健康,主动承担或者协助承担教学、科研任务。 服从教学安排,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得到领导和同事公认,年度考核合格。承担本科生的教学任务,近3年年均教学工作量300标准学时以上(包括培养性讲课、实验课、辅导课等),教学效果较好。
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与实验人员对于教学工作不作硬性要求。其工作要求见相关学院(部门)工作要求。
二级 初级
一级 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评聘条件
1.申请晋级(或破格)的前提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岗位绩效晋级时,除达到相应等级的选项条件外,还须达到下列前提条件:
教学科研岗位:
①博士、副高申报七级及以上时,近五年须立项国家基金面上项目或青年项目,或主持获省部级科(教)研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
②中级职称申报六级时,近五年须立项省部级重点及以上课题。
③中级职称申报五级时,近五年须具有下列成果中的任意2类:立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C刊及以上论文、发明专利、主持获市级及以上科(教)研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或个人获省级奖励或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著作或教材、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第一指导老师)及以上。
④中级职称申报四级时,近五年须具有下列成果之一:立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C刊及以上论文、发明专利、获市级及以上科(教)研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或个人获省级奖励或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著作或教材、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第一指导老师)及以上。
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
①博士、副高申报七级及以上时近五年须立项国家基金面上项目或青年项目,或主持获省部级科(教)研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
②中级职称申报五级时近五年须具有下列成果中的任意2类:立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C刊及以上论文、发明专利、立项获市级及以上科(教)研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或个人获省级奖励、著作或教材。
③硕士申报四级时近五年须具有下列成果之一:立项省部级及以上项目、C刊及以上论文、发明专利、获市级及以上科(教)研成果奖(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或个人获省级奖励、著作或教材。
注:不满足基本条件中职称或学历要求的,而其业绩达到较高岗位等级的选项条件者可以破格,但只能往上破格一级。
2.直评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达到下列条件,可以直接申报相应等级。
①正高近五年具有下列成果中的任意2类,可以直接申报八级;副高或博士近五年具有下列成果中的任意2类,且有国家面上项目或青年项目可以直接申报七级:国家基金面上项目或青年项目、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SCI I区或社科I类刊物、入选“ESI高被引论文”与“ESI热点论文”、SSCI收录、A&HCI收录)、主持获省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主持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
②副高近五年具有下列成果之一,可以直接申报六级;中级具有下列成果之一可以直接申报五级;中级具有下列成果中的任意2类,可直接申报六级:国家面上项目或青年项目、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SCI II区、社科II类期刊、自科重点期刊、SSCI)、主持并获省级科研成果奖三等奖、主持并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3.近五年满足基本条件、前提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可申请聘任到相应岗位。
正高申报十级和十一级,近五年须主持国家自科和社科面上项目或青年项目或国家级教研项目,或主持获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1)十一级岗位
任正高职称5年(含)以下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五项;任正高职称6-10年(含10年)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三项;任正高职称11年(含)以上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两项:
B11-1近五年平均每年完成科研工作量达30分。
注:科研工作量包括科研成果工作量及科研项目工作量(不含横向项目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下同。
B11-2有SCI?I区或SSCI论文或社科I类刊物论文。
B11-3主持国家级科研面上或青年项目或国家级教研项目;或有立项并结题省级科研教研重点、重大项目。
B11-4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4名,二等奖前3名);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注:科研成果奖指科学技术奖、社科成果奖,下同。
B11-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1名),并有科研成果转化收益达80万元以上。
B11-6公开出版国家级规划教材(第1主编)。
B11-7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B11-8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业、课程等)负责人。
B11-9在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和各类研究基地(平台)建设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带头人;
②获得国家级创新团队、科研团队负责人;
③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训练中心、国家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中心等)等各类研究基地的负责人(含首席专家);
④获得国家“双一流”学科负责人。
B11-10长江学者;“万人计划”入选者;“千人计划”入选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全国“四个”一批领军人才;青年长江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B11-11近五年平均每年横向项目科研工作量达7分。
(2)十级岗位
任正高职称5年(含)以下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四项;任正高职称6-10年(含10年)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三项;任正高职称11年(含)以上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两项:
B10-1近五年平均每年完成科研工作量达25分。
B10-2有SCI?II区论文,或者社科II类、自科重点期刊论文。
B10-3主持国家级科研(教研)项目;或有立项并结题的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
B10-4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特等奖前7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4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2名,三等奖第1名)。
B10-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1名),并有科研成果转化收益达60万元以上。
B10-6公开出版省级规划教材l部(第1主编)。
B10-7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行业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
B10-8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业、课程等)负责人。
B10-9在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和各类研究基地(平台)建设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带头人;
②获得省级创新团队、科研团队负责人;
③获得省级创新创业训练中心、省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中心等)等各类研究基地的负责人(含首席专家);
④获得省级“双一流”学科负责人。
B10-10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省级教学名师;省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B10-11近五年平均每年横向项目科研工作量达5分。
(3)九级岗位
任正高职称5年(含)以下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四项;任正高职称6-10年(含10年)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三项;任正高职称11年(含)以上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两项;或博士学位的副高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五项:
B9-1近五年平均每年完成科研工作量达20分。
B9-2有C刊及以上论文;或研究成果获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纳入相关文件政策。
B9-3主持国家级课题,或有立项并结题省部级科研教研项目,或主持省级重大项目。
B9-4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取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含教材)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6名,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B9-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1名),并有成果转化收益达40万元以上。
B9-6主编出版教材l部;或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的本学科学术专著1部,或公开出版文学、艺术著作1部或译著2部(独著或第1作者)。
B9-7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行业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
B9-8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业、课程等)负责人。
B9-9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及科研平台建设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带头人;
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团队、教学团队等负责人;
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精品(资源、信息化)课程、双语示范课程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者省部及以上创新创业训练中心、省(部)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中心等)等各类研究基地的带头人(含首席专家)。
B9-10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省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B9-11近五年平均每年横向项目科研工作量达4分。
(4)八级岗位
任正高职称5年(含)以下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三项;任正高职称6年以上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两项;副高或博士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四项:
B8-1近五年平均每年完成科研工作量达15分。
B8-2有C刊及以上论文;或研究成果获省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纳入相关文件政策。
B8-3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教研课题。
B8-4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奖,或省(部)级科研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或获优秀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全国行业奖(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B8-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1名),并成果转化收益达20万元以上。
B8-6担任主编公开出版l部教材,或公开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或文学、艺术著作1部或译著1部(独著或第1作者)。
B8-7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行业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
B8-8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业、课程等)团队(排名前三),或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业、课程等)团队(排名前二)。
B8-9获得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省级各类教学比赛一等奖及以上,或省级教学能手,或教师本人获得全国性美展、设计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省级一等奖(第1名)。
B8-10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及科研平台建设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带头人或省“双一流”学科带头人;
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团队、教学团队等带头人;
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精品(资源、信息化)课程、双语示范课程、创新创业训练中心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工程中心等)和各类研究基地的带头人。
B8-11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及以上,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
B8-12近五年平均每年横向项目科研工作量达3分。
(5)七级岗位
任正高职称5年(含)以下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三项;任正高职称6年以上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两项;博士或副高具备下列选项条件中的四项:
B7-1近五年平均每年完成科研工作量达10分。
B7-2有C刊及以上论文,或以第一通讯作者指导学生发表C刊及以上论文,或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并纳入相关文件政策。
B7-3立项省级及以上科研教研项目(含教育厅重点项目)。
B7-4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有效名次,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优秀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全国行业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或教师本人获得省级以上美展、设计类竞赛一等奖及以上(第1名)。
B7-5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1名),并有成果转化收益达10万元以上。
B7-6担任主编编写l部公开发行的教材,或公开出版本学科学术专著或文学、艺术著作1部或译著2部(独著或第1作者)。
B7-7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行业举办的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或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立项并结题国家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
B7-8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业、课程等)团队(排名前三),或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专业、课程等)团队(排名前二)。
B7-9获得省部级各类教学比赛二等奖及以上,或省级教学能手。
B7-10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及科研平台建设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获得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带头人或省“双一流”学科带头人;
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团队、教学团队等学术带头人;
③获得省(部)级精品(资源、信息化)课程、双语示范课程;或者省部级创新创业训练中心、省部级科研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基地)等的负责人。
B7-11湖南省12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及以上,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或省级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
B7-12近五年平均每年横向项目科研工作量达2分。
(6)六级岗位
任副高职称5年以下(含)具备下列选项中的至少四项,任副高6年及以上具备下列选项中的至少三项,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中级职称具备下列选项中的四项:
B6-1近五年平均每年完成科研工作量达5分。
B6-2有C刊及以上论文,或以第一通讯作者指导学生发表C刊及以上论文,或研究成果获市厅级及以上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并纳入相关文件政策。
B6-3立项省级及以上科研教研项目,或有立项并结题的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和优秀青年项目。
B6-4立项校级A类金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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