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基层治理中的“小微权力”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坚持这一重大原则,就要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把权力行使纳入法治监督轨道。
在行政权力体系中,小微权力是指行政层级低、行使范围小、权力行使直接面向基层民众、权力事项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权力。县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机构、法定授权组织是小微权力主体的主要构成部分,民政所、派出所、司法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都是民众熟悉的、日常与之打交道的小微权力主体。从字面看,小微权力似乎既小又微,无足轻重,但这只是相对小微权力的行政层级和行使范围而言的一种通俗称谓。实质上,小微权力既不小也不微,其在基层治理中的地位至关重要。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根基,基层治理状态决定地方治理直至国家治理状态。小微权力所在地和行权范围在基层,是基层治理不可或缺的主体。首先,小微权力主体数量多,分布广,全国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60多万个。因此,小微权力主体是基层治理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治理一线民众日常接触最多的权力主体;其次,小微权力主体事权繁多。例如,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开展普法宣传,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生育服务、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各项工作;向政府或政府派出机构反映居民意见、要求和建议。再如,浙江省宁海县2014年开始推行村级权力清单制,将村级公共管理和便民服务十一类三十六条事项纳入权力清单,这些事项都与民众生活和切身利益直接相关。这说明,小微权力已普遍、细致地介入了民众生活,民众通过接触和体验小微权力,形成他们对国家行政权力体系的认识、理解和判断。
治理与管理的显著区别是治理主体采用服务、合作、协商、参与、自治等方式履行职责,谦抑用权。在基层治理中,小微权力主体在建设治理体系、提供公共服务、发展公益事业、健全协商民主制度、维护治安秩序、调处矛盾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充分肯定基层治理中小微权力行使成效的同时,也要看到小微权力行使存在且引发民众强烈不满的问题。如小微权力行使违背比例原则、无序无度,行政处罚不考虑处罚目的,处罚畸轻畸重、趋利处罚;对行政行为的必要性不作专业研判,或不以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应对突发事件不科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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