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调研与思考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这既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金融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又要求金融系统在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过程中重在落地生效。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金融的机构类型日益丰富和多元化。截至目前,已经形成包括银行机构(如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农信社等中小银行)、新型银行业机构(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非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融资担保、租赁以及证券公司等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在内的,各类机构差异化、协同发展的机构体系。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最新统计数据上显示,目前全国银行机构的网点已覆盖97.9%的乡镇,基本实现了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家家有账户。全国农村中小银行共3862家,70%以上的法人机构在县域,营业网点近8万家,承担了绝大部分乡镇金融服务空白、机构空白覆盖任务。
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牢牢把握服务“三农”的工作重心,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持续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日益健全,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显著提升。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阻碍着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由于农业生产弱质性,具体表现为生产周期长,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高,风险回报率低等,导致农业生产风险大。一些金融机构出于追求利益的商业目的,不愿为高风险的“小、散、弱”的农户提供融资服务,从而导致资本在金融机构和农户之间出现“虹吸现象”,很多贫困的农村既无法得到来自外界金融机构、社会团体等的资本注入,本村的原有资金也会“趋利避害”地流出。另外,当前农村的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不够成熟,比如保险机构的产品种类单一、组织体系不完整等,同时农民的参保意识不强,影响着农业保险业务的普及。
(二)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囊括了所有人,显示了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公共信息和查询信息四种内容,但却无法对个人的信息进行实时变更,依赖于金融机构、司法部门等,以致金融企业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反馈,难于直接做出信贷的抉择;农村信用意识薄弱,对于个人信用没有形成普遍的良好的认知,信用户、信用村与信用镇的建设才刚开始起步,农村的避债、赖账现象屡禁不止,使得金融机构放贷没有“安全感”;现在农村金融,没有守信激励机制,也没有失信惩戒机制,企业或者个人恶意逃债、拖欠贷款、不按时还款等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制裁措施,从而挫伤金融机构支农、惠农的积极性。
(三)信贷担保机制方式不灵活
现今,中国农村的一般农户可以能够进行信贷抵押的财产种类都很少,农户具有价值的的土地、宅基地、种养殖物基本都无法抵押,而农村的房屋、机器作为抵押物,价值较低,同时农民的来源多较为单一,收入相对较少,买股票、国债、理财等较少,可以供农户质押的动产和质权过少。由于缺少财产的担保,农户借贷基本使用以担保人的信用作担保的“人保”,但是一般有工作单位的人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通常不愿替人担保,农户找到合适的“人保”存在困难,另外征信系统无法及时更新个人情况,金融机构无法快速准确地评定担保人的信用情况。
三、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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