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1.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参照《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立即向相关职能科室报告,相关职能科室应于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1科室、病区(医院)名称;
1.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1.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1.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1.6患方的要求;
1.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务科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2.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损害、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2.2协商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2.3医院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2.4医院整改措施;
2.5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2.6卫生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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