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保障和成功实践
前言
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是实现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的强大动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是发展和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保障和成功实践典范,对充分释放中国式民主的优越性、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充分激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正式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70年的实践深刻表明,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成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关键在于它深刻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原则,深刻彰显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性质,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西方政治制度,不是代表某个政党或利益集团,而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体现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根本政治制度。A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根本制度基础和重要制度关键。
选举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根本制度程序。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与西方国家选举制度不同,不是由某个政党或某些利益集团操纵,不是代表某个政党或某些利益集团的权益,而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深刻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实现和完善选举民主上的突出优势在于,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民主选举全过程,从而有效保证了选举的人民性和真实性。各级人大代表的产生,包括代表候选人的酝酿、提出、投票,各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酝酿产生,以及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出台,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等,无不是通过充分讨论基础上的票决而形成的,有力引领和保障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
人民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力量,人民代表是否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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